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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孩子夭折 芜湖一对夫妇讨还社会抚养费无果

2015-04-15 07:11:57  来源: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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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只征收不返还?

张金找上门来讨说法,高副局长并不感到意外。他之前已经在电话中听了镇里工作人员的汇报。类似张金这种情况在全县已经有多例。

对于张金遇到的问题,高副局长表示“同情,理解,但很难解决”。他向张金解释,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律依据。超生的时候,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及时上缴国库。后来,孩子出现意外,想要返还社会抚养费,于情于理说得过去,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谁也没有权力把钱从国库里拿出来。

“我也觉得这个事情不公平,但是有什么办法呢?”高副局长说,这个事情要怪只能怪法律不健全,基层工作人员能做的只是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并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进行调剂,除此之外,就只能是争取群众的理解了。

他介绍,对于这种情况,一些基层政府会采取“向民政方面的基金捐款,再通过基金发放给当事人”的办法变通解决问题,但是,效果往往很有限。

专家:这是明显的法律漏洞

关于超生孩子夭折后的社会抚养费处理问题,有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阅资料后发现,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国家卫计委2014年11月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中,也只是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减免社会抚养费。其中并没有关于社会抚养费返还的规定。

在省一级,对这类情况进行规定的也不多。记者查阅了安徽等省(区、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均未发现相关内容。只有《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办法》中规定,在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指出,虽然社会抚养费的前身是超生罚款,最初是按照行政罚款进行的制度设计。但是现在,缴纳社会抚养费更多被看做是当事人因超生加重了未来的社会负担而在最开始做出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因此,其性质应该属于预先缴纳的补偿性行政收费,而不是惩罚性的罚款。

“既然是预缴的行政收费,那么当收费的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存在时,比如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超生的孩子夭折,就应该有相应的返还程序。”王敬波说,但是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也没有专门的行政收费法。这是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

王敬波建议,从公平、公正,以及保证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有关方面应该尽快制定关于社会抚养费返还的相关制度,对返还标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填补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

今年3月,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李建新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全国21所高校或机构的50位法律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交建议书,建议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全面修改,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

李建新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社会抚养费制度,已经不能止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小修小补,而是应该从根本上废除这项限制人们生育的制度,还生育权于家庭。因为超低生育率、老龄化、人口红利加速消失等我国人口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地步。

作为一名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者,高副局长也表示,当初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为了控制人口。但是现在来看,人口的大环境已经改变,解决社会抚养费等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也应该有新的思路。本报记者 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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