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小贩卖20支仿真枪被判10年 拒检察院撤诉求判无罪

2015-04-11 08:06:29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房小奇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2007年10月公安部出台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依据》,其中第3.2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J/cm 2。

旧的鉴定标准在2010年被彻底废止。新旧规定之间的差别到底有多少?中国刑警学院、福建警察学院的三名刑事专业科技人员曾经做过研究,认定《枪支致伤力依据》的1.8J/cm 2标准仅为原标准的1/10左右。而王国其犯案的时候恰恰就是新旧两个鉴定标准都有效的时间段内。

中国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在2013年发表的论文《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一文指出,官方的新标准与民众的普遍认知相差悬殊。

部分仿真枪达到新标准

周玉忠指出:“公安部大幅度收紧枪支认定标准,客观上使得刑法中有关涉枪、涉武器的数十个条款的适用机会大增。”

陈志军在论文《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一文中指出,2010年至2012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10起涉枪案件中,接近90%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皆起因于仿真枪的贩售和储藏,均是在查获仿真枪时发现其中部分达到了枪支鉴定标准,当事人因此被控以涉枪犯罪相关罪名。

经过南都记者查询,2014年7月9日,山东青州法院认定景某非法买卖15支仿真枪为真枪,一审判处十年;2014年3月20日,辽宁高院对买卖同类枪417支的陈某作出维持一审13年有期徒刑的二审裁定。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