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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一镇政府因土地闹纠纷告赢上级县政府

2015-04-01 10:40:45 关家玉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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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已经很平常了,但原告也是政府的行政诉讼并不多见。记者昨日获悉,湛江遂溪县江洪镇政府状告遂溪县政府的行政案件,日前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主审法官、开发区法院院长张明当庭作出判决:撤销遂溪县政府作出的《遂府(2014)40号处理决定》,也就是说,江洪镇政府告赢了县政府。

据悉,这是湛江开发区法院获广东首家“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法院以来,该院所受理的首宗“下级政府告上级政府”的行政案件。

1

缘起

这起案件,缘于一桩30多年前的土地纠纷。

争议地位于江洪镇姑寮村委会沙塘村东南面,面积约21亩。1980年,当时的遂溪县姑寮公社沙塘村与原姑寮公社签订《协议书》,约定沙塘村让出一块土地给公社建设社址及市场。

2

争议

1983年,原姑寮公社被撤销(后设立江洪镇政府),当地行政区划几经变更,该土地成为涉及江洪镇姑寮村沙塘村民小组、姑寮村委会、江洪镇人民政府及姑寮村委会中一村民小组之间的四方土地权属争议。

3

政府确权

2013年7月6日,沙塘村申请遂溪县政府对此争议土地进行确权,遂溪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遂府(2014)40号处理决定(下称《处理决定》),将该块土地权益分割给姑寮村委会、沙塘村和中一村民小组。

遂溪县政府决定:一、争议地西南角林地(1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中一村所有;二、姑寮村委会建设在争议地内办公楼使用的737.12平方米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姑寮村委会所有;三、争议地内其他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沙塘村集体所有;四、中一村种植的划归沙塘村所有土地内的林木,限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五、争议地内的道路保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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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江洪镇政府、姑寮村委会、中一村均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请湛江市人民政府复议。湛江市政府1月8日决定维持《处理决定》。江洪镇政府不服,于是将遂溪县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遂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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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撤销《处理决定》中的第二、三、四项,但驳回了江洪镇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天判决后,江洪镇政府及遂溪县政府均表示服判。

试点成效:司法更能排除行政干预了

湛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是广东省首家“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试点从去年11月21日开始,截至今年3月19日,该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70件。

据湛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行政庭负责人沈碧清介绍,为解决“告官不见官”的难题,开发区法院以院长、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方式倒逼行政首长出庭,院长、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案件达24件,占行政诉讼案件的35.3%,行政首长应诉共有9宗,占已开庭案件的30%,而这一数字在集中管辖前为零。

数据显示,集中管辖后,行政机关败诉率显著提高,达21%,而在集中管辖前为4%~8%,“这说明集中管辖增强了法院排除行政干预的能力。”

张明说,法院三个月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收案量相当于去年全市基层法院一年收案量的35.4%,而法官人数仅为原全市基层法院的三分之一,人均案件量增长了3倍,预计在5月1日施行行政案件登记立案制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还会剧增。 文/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王丽华、高沣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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