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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8200元放ATM机台面 存前不慎钱被挤进缝里

2015-03-29 15:11:39  来源:浙江在线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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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明记得往ATM机里存的是8200元,怎么显示只存进4600元?”昨天,市民周女士仍没想通丢钱的原因。3月25日,市民周女士拿回1个多月前在ATM机存款时不翼而飞的3600元现金。对于此事,银行给出的解释是:周女士存款时,不慎把钱碰进ATM机台面上的一条夹缝内。事后,这笔钱被他人拿走,经银行与取钱人交涉,最终要回了这笔钱。“整件事还是让人难以相信。”周女士疑惑地说。

8200元在ATM机前放了一下,突然变薄了

2月10日下午4时许,周女士来到市区下吕浦一处带玻璃门的ATM机上办理存取款业务,为第二天去台湾旅行做准备。周女士一共取出了12400元,她把其中的8200元整齐地叠放在ATM机一角。“当时准备把这8200元存入另一张银行卡中,剩下的4200元带在身上。”周女士回忆,她拉开斜挎在身上、挡在腹前的女士大包拉链,先把4200元放入包中。

之后,周女士没再清点,就直接将ATM机一角的那叠钱全数塞入存钞口中,存取款机显示,放入的百元人民币张数为46张。“把那叠钱存进去时,我明显感觉到比之前薄了。”周女士说,那8200元钱突然变少,她感到很奇怪。她以为自己记错了,大概已经将部分现金放到包中。

由于ATM机门外有人排队催促,周女士匆匆忙忙地存好钱后,半信半疑地离开了。她回到家中立刻检查包内的现金,发现仅有4200元。那3600元究竟去哪了?

周女士与丈夫徐先生随即联系了这台ATM机所属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是ATM机的失误,银行查清后一定会将这笔钱如数还给周女士。之后,周女士一家前往台湾旅行,2月22日回到温州。回温后,徐先生发现丢失的这3600元仍没打入卡中,再次询问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查看过监控视频,对于摆在台面上的钱怎么会无故消失,暂时未能查出原因。

把ATM机拆了两遍,还是查不出原因

2月26日,徐先生来到“吞钱”的ATM机所在的银行网点。银行工作人员给徐先生看了一段监控视频,视频是用手机翻拍的,里面记录了周女士自进入ATM机的玻璃门直到离开的经过。徐先生说,仔细看了视频后,他没能看出任何问题。

第二天,徐先生来到该网点所属的银行支行,查看更清晰的原始监控视频。“当时她往包内放了4200元后,再拿起台面上的8200元时,能看得出钱比较薄。”徐先生说,监控视频很清晰,操作过程一目了然,问题应该出自ATM机。

该支行行长王先生认可徐先生的推断,当下表示一定要查出原因。之后,银行找来专业人员,先后两次拆除当事ATM机。检查后发现,机器运作正常,并无故障,也未出现夹钞现象,废纸箱内也没有遗漏的钱。此外,该银行市分行现金中心派出相关工作人员专门查看监控视频。

钱后来被一男子勾走

直至3月24日,银行工作人员通知徐先生,事情已水落石出。支行行长王先生说,银行工作人员对视频多次查看后,发现周女士取钱后的第二天下午1时23分,一名男子取完钱后,用银行卡对着存取款机台面与取款设备连接处的夹缝在“勾钱”。男子花了大约1分钟时间,勾了3次,勾出数十张纸币并拿走。

随后,银行方面联系上该男子。“钱藏在夹缝中,一般人真的发现不了,他可能只是偶然发现的。”王先生认为,男子勾钱的行为与在马路上捡到东西占为己有的性质相似。王先生在电话中对这名男子做了一番思想工作,对方同意将钱还给银行。

记者提出向该名男子了解情况,王先生称,该男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惭愧,不愿再多说此事。

丢失的钱找回后,徐先生还是不解,钱怎么会进了ATM机的夹缝?王先生说,视频显示周女士的包碰到了那沓钱,可能就在那一瞬间,部分钱被碰进了夹缝中。对这一说法,徐先生认为不可思议。

王先生说,该银行已对当事ATM机的夹缝做了封口处理,并检查了辖区内的全部设备,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徐先生质疑,当初银行在安装ATM机时,为何要留出这条夹缝?王先生解释,以前从未发生过钱掉进夹缝的事,现在只能亡羊补牢。

徐先生后来观察了市区多家银行的ATM机,发现多台ATM机的台面与设备连接处都留有夹缝。徐先生说:“如果事情的原因真如银行所说,今后在ATM机存钱时可要多留个心眼了。”

律师告诉你

这3600元属于遗失物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李轶成律师

遗忘物与遗失物虽一字之差,但所对应的法律责任大不一样。

拾得遗忘物的拾得人拒不返还失主的,除负有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外,若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的(浙江的标准为1.5万元),还将可能被追究侵占权的刑事法律责任;而拾得遗失物,则不管金额大小,拾得人均只负有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周女士并不知道这3600元碰进了自动存款机台面上的夹缝内,所以这3600元在性质上属于遗失物。该男子勾取这3600元的行为则属于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属于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复合。

若该男子拒不返还,周女士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该男子返还3600元;也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提起侵权之诉,追索该3600元。 见习记者 林广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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