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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35年未全面修订 几乎维持80年代初面孔

2015-03-26 17:06:06 杨迪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责任编辑:王琼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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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不等于上调起征点

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已经35年没有全面修订了。除了将起征点从1600元上调至3500元,这项与普通百姓关系最密切、也最直接的税收制度,几乎维持着上世纪80年代初的面孔,并且背离了它最初设立的目的。正因为此,本刊在15年间对这一维系国家与民生的制度持续关注。个税总额虽然只占中国税收总收入的一小部分,它的改革却将带来整个税收体制的变化;它代表着一种权力,一种契约,更是公民财产权的保障。

个税改革不等于上调起征点

修修补补35年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似乎陷入了不断上调起征点的“死胡同”

如果有人告诉李涛,在中国,上缴个人所得税的人数只有2800万,而收入在全国财政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只占6.3%,那他第一反应一定是跳起来大声反对,“怎么会那么少,我们每个月都至少要上缴几百甚至几千的个税。”和大多数中国人一样,他始终觉得自己生活在巨大的税负压力下,而个人所得税是他在生活中唯一接触到的直接税。

每个月10日,李涛上班后的固定动作都是打开HER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输入名字、密码,在“我的信息”栏目里调出上个月的薪酬表。“基本工资:13000元,出差补贴:100元,餐费补贴:150元,代缴保险:265.22元,代缴公积金:1560元。个人所得税:1029.96元。”这一连串数字早已经刻在这个精于计算的男人的脑子中,但他仍然每个月都会认真地检查一下是否有纰漏。

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颁布实行,此后在1994年1月,2005年8月,2008年3月,2011年6月分别进行了几轮改革。其中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将个税起征点陆续从800元提升到3500元。

在2015年的两会上,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再起,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空调董事长董明珠等多位人大建议将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和网络中大声点赞的人一样,李涛也举双手赞成,“我觉得5000还不够,起征点到13000才更好。”李涛哧哧地笑着说。显然他也知道这是不可能的。

本应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却似乎走近了死胡同。全国政协委员,财务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在中国交个税的人只有2800万人,占不到整个人口总数的2%。这说明个税已经相当边缘化了,如果再提高起征点,还有多少人能交税呢?”2015年3月6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记者会上同样表示,“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制不合理,简单地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公平。”

谁在交税?

对于赋税,李涛很熟悉,他知道每个人都是纳税人,却又感到陌生,因为太过专业。翻开教科书,上面写着,“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征取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每一个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开端甚早。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既明确规定开征个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税等14个税种,只是其后因为文化大革命等原因始终未能付诸实践。

但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真正征收是在1980年。彼时,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为维护中国主权和税收收益权,中国政府开始向外国来华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1980年代后期,开始向国内居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至1994年全面税制改革,将上述两税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形成目前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框架。

20年间,经过数次调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渐渐开始被诟病为“工资税”,即上缴人群以工薪阶层为主。据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字: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多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另据财政部的公开数据,2012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5820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为3577亿元,占61.4%,2013年,这一数字上升为62.6%。

“现在看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将高薪酬者和高收入者混同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但现实生活中我国大部分高收入者恰恰不是以薪酬形式获取收入的群体,私营厂主、企业老板可以只给自己象征性地开一点薪酬,甚至也有完全不开薪酬的情况。尤其是在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的这些年,高薪酬者与高收入者愈发偏离。”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定位本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这是在1994年搭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税收体系框架时制定的原则,筹集财政收入并非其主要目的。1994 年后税制运行的 20年也印证了这种定位,尽管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大幅增长,但相对于流转税来说,其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尚不足7%。

然而,目前我国个税征收主要采取的分类税制,却让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大打折扣。分类税制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所得的不同来源进行分类,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租赁经营所得。每一类所得按照单独的税率分别计征所得税。

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是,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工薪所得税最易管控,代扣代缴比较到位,其他收入尤其是偶然发生的财产性收入征管相对薄弱,于是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

李涛每个月上缴的1029.96元的个人所得税在他的收入中仅占比7.8%,仍然让他觉得税负负担不小。他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清楚地知道当前中国的税制框架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征税模式,即在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所征收的税款。比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他指着桌上的一盒香烟激动地说:“这一盒烟10块钱,其中3块钱是税。油价虽说在下调,可是燃油税却在涨啊,加一箱油,半箱都是税!”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这样解释李涛的感受,“终端消费者承担的相当一部分税款来自存在重复计收的营业税,而该税种涉及交通、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等方方面面。任何税负的承担者都是具体的人,比如作为消费税的增值税看起来是由企业上缴,但他最终也都是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

在这种税收体制下,虽然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起征点看起来一直在上调,但由于流转税的增加,带来实际生活成本的上涨,使普通工薪阶层仍然感觉到的巨大税收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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