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3月15日电(记者何晨阳)“集中销毁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写有‘保护消费者权益’字样的传单和宣传画”,“街道上消费维权的红色横幅”……这些信息的密集出现告诉我们: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了。 高频度出现的维权信息和行为让消费者亢奋地“吐槽”和维权,更让人看到了“消费者”在这一天的“主人翁”形象,但3·15期间井喷式的维权话题和行为,也暴露出另外364天维权的尴尬,或许正是平时的“压抑”,才迎来这一天的“爆发”。因此,一些网民发出“如果天天都是3·15就好了”的呼声,他们期待消费者权益每天都能得到如此高调的关注与保护。 与3·15当天工商、质检、食药监等部门联合开展宣传活动,让群众便捷地反映消费问题相比,由于这几家市场监管主体各管一块,一些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应该向谁投诉。更有甚者,向某一部门反映后,维权热情往往在“不归我管”和踢皮球中被浇灭。因此,相关部门不妨探索设立“首问负责制”,细心呵护消费者维权的热情和信心。 3·15当天,监管部门往往会发布典型案例,曝光黑心企业和产品,这些信息可以让消费者“引以为戒”,但在这天之外,相关信息的发布并未形成常态。记者观察发现,一些监管部门基本是每年发布一次“曝光信息”,时间就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要让“天天3·15”成为现实,对黑心企业的持续曝光和常态化的信息发布必不可少。 今年3·15,《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开始施行。公众期待中的网购、电视购物等相关细则,办法中也作了明确规定,如“已拆封”不再是商家的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挡箭牌,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将受罚等。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让消费者维权时有了更多依靠,但面对个人信息遭泄露后如何取证、举证等问题,需要出台一些更具操作性的人性化措施,使消费者不至于陷入“讨回一分钱,要花一块钱”的窘境。只有更具操作性的条款或解释日益完善,消费者才能“天天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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