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立法质量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
2015-03-14 11:50:13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王琼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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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全面提升立法质量 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关于立法法制定宗旨的表述中增加了“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等表述。正视现行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将全面提升立法质量摆到依法治国的首要位置,不仅要让国家立法机关切实承担起主导立法的责任,而且要让国家立法机关切实承担起确保所有立法的质量得到全面提升的责任。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人大立法主导这两个作用。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立法事务从行政主导过渡到立法机关主导;将可操作性、可执行力作为检验立法质量的重要指标,实现从原则规范到具体规范的转变;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让法律修订成为新时期立法工作的新常态。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构建行政、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全国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的积极作用。在立法机关逐渐主导立法事务后,尽快建立行政、司法机关定期向立法机关反馈立法需求和法律实施中的问题与新情况的机制非常必要,行政部门的立法机关(法制办)应当成为常态化的执法信息收集、反馈机关。同时,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全国性专业社团组织,都是中国特色政治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建立定期征询意见、委托立法研究、受理其立法建议与监督投诉等的机制。立法与行政、司法的良性互动和体制内力量的有序参与,正是依法治国并实现良法善治的应有之义。 ——健全、完善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优化国家立法机关组织与人员结构。目前国家立法机关仅设有9个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预算工委等少数工作机构,编制控制与立法任务不能细分是制约立法质量提升的重要原因。例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联系的政府财经部门多达数十个,与之相关的立法以百计。因此,国家立法机关的专门委员会与工作机构宜适当增加。增加常委会会议时间(从双月一次改为单月一次)。同时,完善各界有序参与立法的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中国建设的水平从根本上讲取决于立法的质量,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健全、完备、高质量的法律体系。全面提升立法质量,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更应当成为国家立法机关责无旁贷的核心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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