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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增设奸淫儿童罪 加重处罚特殊人员(图)

2015-03-13 10:29:35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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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重处罚特殊人员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许多犯罪嫌疑人是与未成年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因为这层特殊关系,使得这些人更有机会性侵未成年人。对于这部分特殊人员,代表们建议加重处罚。

据介绍,澳门刑法典注重加大对特殊人员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处罚力度。澳门刑法典第171条规定,如行为人系被害人亲属、监护人或与被害人存在等级、劳动从属关系、经济上有依赖关系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其刑罚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一。

而内地司法机关虽然已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但刑法中并未列入。

由于上述特定人员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主体犯罪,建议应吸收到刑法中。另外,虽然该意见要求对上述人员依法从严惩处,但如何从严难以把握,应立法明确。

提高性侵儿童罪起刑点

澳门团代表表示,从处罚力度看,澳门刑法典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起刑点及最高刑高于性侵害成年人犯罪。澳门刑法典规定,强奸罪处3年至12年徒刑,强奸罪被害人未满14岁,其最低及最高刑罚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而内地刑法中的强奸、猥亵犯罪是在同一起刑点、最高刑基础上,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比较澳门刑法典,提高起刑点、最高刑而不仅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的做法,保护力度更大。

从年龄范围保护上看,澳门刑法典保护范围更广,不仅包括14岁以下儿童,还将14岁至16岁未成年人也列入保护范围。澳门刑法典规定,利用14岁至16岁之未成年人之无经验而与之性交者,处最高4年徒刑。同时将16岁至18岁未成年人列入保护范围。而内地刑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受保护对象仅限于未满14岁的儿童。

因而,代表们建议,参照澳门刑法典的做法,将14岁至16岁未成年人列为奸淫犯罪和猥亵犯罪的受保护对象。

(记者 汪闽燕 制图/葛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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