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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增设奸淫儿童罪 加重处罚特殊人员(图)

2015-03-13 10:29:35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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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增设奸淫儿童罪加重处罚特殊人员(图)

  制图/葛晓阳

未成年人遭性侵新闻屡见报端澳门团代表建议

增设奸淫儿童罪重处特殊人员

“我国现行法律对男童保护不够,性侵男童的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处罚;一些公职人员或学校老师、医护人员、家庭成员等特殊人员性侵未成年人后,被判处刑罚过轻,达不到刑法上阻吓的社会效果。”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妇女联合总会副会长容永恩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通过比较研究内地及澳门刑法中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条,容永恩等澳门团全国人大代表发现,澳门刑法典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立法值得内地借鉴,应增设奸淫儿童罪;增设加重处罚条款,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犯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性侵男童案逐年上升

近年来,内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新闻屡见报端。一些公职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如广东省广州市民政局某官员猥亵男童、云南某教师涉嫌性侵15名男学生等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强烈愤慨。尽管有关执法部门通过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澳门团代表们认为,应当及时修改、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从源头加大打击力度。

代表们表示,性侵男童案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立法保护力度不够。某司法机关对该单位近3年经办的猥亵儿童案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猥亵男童案在猥亵儿童案中的占比,从2012年的零发案大幅攀升至2014年的6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性侵犯男童案件只能以猥亵儿童罪处理,对性侵女童案则可以分别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等罪名处理。

据澳门团代表介绍,在这一点上,澳门刑法典对未成年人实施无性别差异保护。澳门刑法典第166条(对儿童之性侵犯)第三款规定,如行为人与未满14岁之人性交或肛交,则处3年至10年徒刑。如此规定,显然对受性侵害未成年人没有设定性别条件。而内地刑法规定,强奸罪受侵害对象须为女性,男性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受保护群体。

代表们建议增设奸淫儿童罪,同时比照强奸罪提高相应的起刑点及最高刑,这将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性别差异保护,有利于提高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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