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在医院安装心脏起搏器,却在手术中被电极刺破胸膜,造成左侧胸腔积液,一年内不得不进行了两次开胸手术。事发后,陈女士将安贞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医院承担30%的次要责任,判决医院赔偿陈女士损失3万余元。据悉,在起诉前,医院已经支付陈女士5万元赔偿金。 77岁老人两次开胸手术 2012年11月21日,77岁的陈女士因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在安贞医院就诊,医院给她开出的治疗方案是安装起搏器。次日,在医院进行安装的手术过程中,电极将陈女士的胸膜刺破,不得已进行了开胸止血手术。 陈女士说,2013年10月,她开始出现气喘、行走困难、下肢水肿、心包积液的症状,而医院未采取积极治疗措施,仅告知她三个月再来复查。在诉状中,陈女士称,她的病情在几天内迅速恶化,到人民医院就诊,结果显示心包积液、起搏器电极穿孔、胸腔积液(双侧),同年11月28日进行心包穿刺手术,12月3日实施了起搏器装置去除术、开胸探查术,将电极取出。 陈女士将安贞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其同时被告需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据悉,2013年1月,陈女士和安贞医院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曾达成调解协议书,医院需一次性支付给陈女士5万元,双方就此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后医院支付了这笔费用。 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技术责任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医院给予陈女士起搏器植入治疗符合治疗原则,但未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给患者增加痛苦和经济损失,建议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患者后在人民医院实施“起搏器装置去除术、开胸探查术”时,见起搏器电极穿孔于心尖部,依据患者术后病程及心包积液发现时间,此穿孔属安装“起搏器植入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少见并发症。安贞医院在患者行“双腔起搏器植入术”后3个多月,发现心包积液时未引起足够重视,延误了早期诊治时间,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陈女士心肌损伤符合九级伤残。 最终医院担责三成 法院认为,鉴定意见指出,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发现心包积液时未引起足够重视,与原告心脏损伤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双方虽对此鉴定结果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对此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结合过错情况和损害程度,确认责任比例为30%。 最终,法院判决安贞医院赔付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晨报记者 颜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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