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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外遇怀孕妻子想离婚 律师:可要求赔偿

2015-03-10 13:47:21 郭冰 来源:大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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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报推出信报律师团,由青岛律师界在民商事、刑事、房产、婚姻家庭等领域有专长的知名律师组成,他们都是热心公益的知名律师,将给您最专业的法律指导。本期重点推出两个案例,并在此挑选部分问题答复上期咨询的读者,供市民参考。

丈夫有外遇的离婚问题

张先生与徐女士经媒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便订婚;第二年,二人就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是后来张先生迷恋网上交友,经常与网友聊天到深夜,在网上结交了陈某,随后张先生与陈某偷偷同居。张先生外遇后,对家里的事情过问得越来越少,对妻子徐女士也冷淡了许多。张先生的这些异常行为被徐女士发觉,在徐女士的一再逼问下,张先生承认了自己有外遇的事实。徐女士不能接受丈夫张先生背叛自己的事实,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就在此时,徐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3月9日上午,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霍玉梅对城市信报/信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婚姻家庭案例。“徐女士担心自己怀孕的情况会导致自己的离婚诉讼不被法院受理,特别着急。”

据霍律师介绍,徐女士的担心其实都是多余的,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律师:可以离,还可以要求赔偿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例提起离婚诉讼的是正在怀孕的女方,为保障女方的身心健康,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受理此离婚案件。

霍律师表示,在此案例中,徐女士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本案例中张先生未履行夫妻间应遵守的忠贞义务,对许女士造成心理上的伤害,根据上述规定,徐女士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可以一并主张张先生对其精神赔偿的请求。”

立遗嘱分家产的问题

2007年,刚满60岁的王女士因重病住院。病床前的王女士对房子的事情始终放心不下。原来,王女士家有一套房产,登记在王女士、老伴李先生以及小儿媳的名下。

王女士有四个子女,近年来,四个子女之间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了纠纷,王女士担心在她离世后,因为房屋再起纷争,便跟老伴李先生商量立一个遗嘱。王女士口述,让小儿媳代写遗嘱,在邻居小刘的见证下,小儿媳按照李先生和王女士的意思写了一份遗嘱,李先生和王女士签上了各自的名字。此后,王女士和李先生相继离世。谁知,虽然有了遗嘱,四个兄妹还是因为房产起了纠纷。2012年,王女士的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析产继承这套写有父母名字的房屋。

律师:遗嘱继承人和代书人关系太近

霍律师表示,本案中的代书人小儿媳与“遗嘱继承人”是夫妻关系,其作为代书人明显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不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这份代书遗嘱最终被法院判决无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但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遗嘱失去效力后,本案所涉及到的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鉴于除四个子女外,王女士与李先生均无其他继承人,故每个子女可继承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霍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期市民咨询回复

王女士:我和丈夫书面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我因为要照顾孩子、打理家务等而失去工作,离婚时可以提出经济补偿请求吗?

霍律师:可以。王女士因照顾孩子、打理家务等失去工作,可以认定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在离婚时可以主张丈夫给予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王女士: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其本人是否必须出庭应诉?

霍律师:民事案件委托由律师代为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本身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殊性,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到庭,但是在当事人对身份事项已经向法庭明确表示其意见的前提下,在以下两种情况才准予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出庭。(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人的,可以不出庭。(2)离婚案件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如一方当事人在国外或者有重大疾病不能到庭的。

刘先生:重婚案件中,合法婚姻当事人能否请求参加诉讼?

霍律师: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吴女士:男女未婚同居产生矛盾,一方诉到法院的,法院会受理吗?

霍律师:关于男女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理:(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诉争当事人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定性。(2)1994年2月1日后,诉争当事人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婚姻登记,方可以离婚诉讼为由起诉;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除依法处理子女抚育及财产关系等事项外,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刘先生: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离婚时,男方可以一并请求返还彩礼吗?

霍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城市信报/信网记者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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