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
——聚焦劳动立法完善过程中的农民工权益保护(上)
中工网记者 宋晓俐
画面一:3月4日,在位于东长安街的国际饭店里,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工会界别的小组讨论会上,来自不同领域的60多位工会界委员不时谈到了“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的农民工权益保护,以及与之关系最为密切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问题。
画面二:3月5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开幕,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四次提到了“农民工”,赢得会场阵阵掌声。
画面三:3月5日,打破往年惯例,未过完元宵节就返回北京的农民工何正文坐在位于北京石景山的建筑工地临建房里,对着电视,专心地收看电视机里正在直播的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从政府工作报告到政协会议讨论现场,再到会场之外,“农民工”仍然是今年全国两会关注的热门话题,农民工权益保护便是话题的核心。
农民工权益保护能成为今天这样全国上下一盘棋,会内会外齐关注的局面,经历了问题浮出水面,维权意识从无到有,再到实践阵痛,最后到依法维权的漫长过程。这一过程中,农民工权益的觉醒、实现和再增加,一直被一条主线紧紧贯穿着,那就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正如全国政协委员、民航总局空管局工会主席苏玲所说:“中国的农民工一路伴随着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坚强前行,他们生活和工作的不断改善其实折射着中国法治的发展和完善。”
一
52岁的何正文是一名建筑工人,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外出打工至今已30多年,在打工洪流中颠沛了大半辈子,但他对生活充满希望与信心,因为,中国的法治在进步。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第一批打工者,30多年来,何正文从意气风发的青年变成两鬓斑白的中老年人。“我就想等等看国家会有什么对于我们农民工有利的政策出台。”何正文目不转睛地看着电视直播,生怕错过了任何一句和农民工有关的内容。
1983年10月,20 岁的何正文开始了自己的第一次打工生涯,跟着姐夫的堂哥去安徽宿县修补马路。工钱是一天一块、一个月能赚到差不多30块钱的何正文常常庆幸自己离开了农村,并且有了如此丰厚的收入。然而让老何无论如何都想不到的是,短短不到十年的时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大批和何正文有着一样想法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将打工者人数一次次刷新,打工者相关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了不断浮出。但是,这个群体在上世纪90年代,他们对于自己的权益的认识近乎于零,更别提依法维权。
何正文始终记得,当时集中在珠三角一带的打工者们,几乎全部来自农村,几乎没有任何的法律意识,“重要的是在打工者的心里,并不知道有什么样的法律可以保护打工者。”何正文给记者讲了一个故事:有一年,深圳的一个记者去他们工地采访,当记者问到工友们对法律的态度时,工友们这样回答:“法律是谁?保护我们的不是老板吗?有事找老板就可以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向记者证实了何正文所描述的这段社会经历。常凯告诉记者,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由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逐步转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大部分劳动者完全没有法律观念。
“上个世纪90年代,我们国家开始全面制定和完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这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所驱。”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书法家协会分党组书记赵长青对最初颁布的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数家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出台……
这些法规的出台,对于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影响是深刻的。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始实施,它给予农民工带来了强烈的“安全感”。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对颁布20年的劳动法给出了这样的评价,施杰说:“劳动法诞生,开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法治新时代。20年来,无论我国劳动关系发生如何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它始终可以称为是劳动者‘护身符’,劳动法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必然是中国法治进程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
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对劳动法的出台给出了这样的评价:劳动法的颁布象征着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立法和监管框架基本建立起来,取代原有的计划经济行政法规。同时,劳动法也奠定了工人合法权利和签订合同权利的基础,建立起解决劳资争议、工会和资方签订集体合同的框架。
劳动法的颁布与实施,10多年的打工生涯让有高中学历的何正文有着比其他工友更敏感的维权意识,因此劳动法的出台带给他的欣喜和希望比任何农民工都多。“打了那么多年工,在工友们的心里,保护大家的只能靠老板,谁也没有想到国家能专门出台一部法律来保护我们打工者。”那段时间,有心的何正文在下了工之后拒绝了工友的所有打牌邀请,拿着一份当年全文刊发的《深圳特区报》一条一条地研究。终于,他成了工友当中最“懂法”的人。
何正文懂法,是因为有法可依。
二
新的法律要及时出台、而旧的法律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甚至适时地废止。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也适应广大劳动者的要求。在2000年前后,中国出台了大量的与农民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也标志着中国农民工的权益开始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何正文对于这些变化是最有发言权的。对于这一变化,何正文感受最深。
从外出打工开始,何正文一直住在工地的临建房,即使和妻子席均华同在一个工地,为了省钱他也不会出去租房。“外面租房子太贵,住工地挺安逸。”然而,老何住工地临建房的这份安逸,如果回到2003前,简直是不敢奢望的。“那时候出来打工都要查暂住证,如果没有暂住证就要把我们遣送回老家,有的甚至还要被收容。”何正文描述起当年因为没有暂住证提心吊胆的日子时话明显得多起来,他给记者讲了一个发生在2002年冬天的故事:那时候,他和20多个工友在北京石景山的一个建筑工地打工,夜里12点多时,联防来查暂住证,同屋的几个人翻墙跑了出来,出来之后才发现几个人情急之下没顾上穿衣服,好几个人身上只穿着一条内裤就跑了出来,在大冬天在寒风里站了一个多小时。大家面面相觑,一群只穿着内裤的农民工站在大风里,有的人难过得掉下了眼泪……
事实上,和何正文有同样经历的人还有很多。从1991年收容遣送对象扩大到无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等流动人员的所谓“三无人员”开始,直到出台到2003年废止,这期间几乎所有的农民工都有过被“暂住证”困扰的经历。2003年3月,一个名叫孙志刚的打工者意外死亡的事件震惊全国,当时正在北京打工的何正文心里颇不平静,他甚至主动找到管片儿的联防队员理论,希望通过孙志刚的这件事为工友们争取到一些全安住在工地的权利。但是结果老何失败了。“我当时就觉得,孙志刚不会白死,国家一定会给打工者一个说法。”
同年6月,何正文和当时中国将近600万的农民工终于等到这个消息:国务院取消了限制人员自由流动的收容遣送制度。
身材瘦小的何正文一直不胜酒力,听说收容遣送办法废止的那天晚上,他和几个工友们在工地上喝醉了。他一字一句地给工友们解释这其中的重要意义:“以后,再也不会有人查我们的暂住证了,以后咱们想去哪儿打工就去哪儿打工,谁也不能再拦着我们。咱们是受法律保护的。”
“收容遣送办法的取消是划时代的,它的意义和影响超越了同一时期所有的立法,它满足了农民工在安全感方面的基本需求,标志着异地工人、尤其是农民工拥有了自由流动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并且能相对稳定地留在城市工作了。”全国政协委员、著名律师段祺华多年来一直关注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他对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给出了这样的评价。
全国政协委员王俊峰对于2003——2010年前后出台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如数家珍,他告诉记者,集中的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都是根据当时社会上突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修订和出台的。为了对上世纪90年代以来高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工伤职业病进行防治,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4年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这些法律的出台,使得农民工的打工待遇有所改善。
从2003年开始,何正文所在的建筑工地开始陆续提高打工者的各项待遇,而最让大家心安的还是那些切实能保障农民工的法律法规。“2004年,我在广东东莞做USB电源插口的老乡告诉我,老板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动了。”何师傅说,当时绝大多数农民工对于劳动合同没有概念,并不知道劳动合同对于他们的重要意义,然而老何却不同,他心里隐约能感觉到,这张“纸”是可以保护他们的。
所有的这些法律法规都让何正文感到欣喜不已。而更让他感到欣慰的是,随着农民工数量的增多,也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速,农民工们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已经越来越强。有了维权的意识之后,生存的环境自然就会改变。2003年底由国务院前总理温家宝的关注而引发的农民工“讨薪风暴”以及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出台,使得上世纪90年代比较突出的管理人员打骂员工、体罚员工的情况也大大减少,更使得除建筑领域外的其他行业欠薪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2003年以后,国家、各级政府以及全社会慢慢开始关注广大劳动者,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一些司法解释无不开始有意识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告诉记者:为了应对工人工资低于GDP和CPI的涨幅,2004年3月1日《最低工资规定》实施,1993年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正式废止。《最低工资规定》的实施,意味着政府将通过综合考虑一系列参数,以政府强制力的方式来确定地区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并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对劳动者工资实行宏观调控。这一规定的出台受惠最多的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基础性劳动者,而这里是农民工最为集中的地方。
2009年,何正文利用法律武器,申请劳动仲裁,保护自己和工友们的权益。2010年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何正文4万多元的工资和补偿金,包括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赔付的双倍工资。于是,何正文的这场“官司”,成了中国4000万建筑工人中,首起无劳动合同而拿到补偿的官司。“讨回4万块钱是小事,赢了官司才是大事。这不是我一个人的事,而是4000万建筑工人大家的事。”虽然打赢官司的事已经过去了将近五年,但是每次提起这件事,老何还是激动不已。
老何说:“若不是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仲裁法,恐怕赢了这场官司的可能性不大。” 2007年6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结果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是劳动领域具有强烈时代印记的全国性法律。它对1994年劳动法的原则性规定作了细化与解释,加大了对企业违法用工的惩处力度,改革开放以来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和规范劳资关系最重要的一部法律。
与之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也先后颁布实施。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下的2009年,具有典型性的劳资争议案件为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工伤工人刘汉黄手刃台商案以及深圳“尘肺门”三起事件均因工伤职业病引起。三起事件充分暴露了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在职业病和工伤认定程序上的不足,以及资方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严重挤压农民工的权益,两部法律法规面临修订。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分别于2011年1月1日和2011年12月31日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较之于前版,在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等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
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法律,它使得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获得了社会保障五大保险无差别对待和全方位覆盖,彰显了平等权。
同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恶意欠薪罪,增补入刑后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危险驾驶罪”正式实施。建筑领域是农民工欠薪的高发区,“恶意欠薪罪”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拖欠农民工资的行为,农民工权益保护又多出一条高压线。
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职业病高发、拖欠工资,这些侵害劳动者的行为较多地集中发生在农民工群体之间。而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诞生,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恶意欠薪”正式列罪写入刑法……这一系列涉及广大劳动者权利保障的法律逐步完善,给予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严厉的打击。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如何正文一样,农民工在付出汗水的过程中,一路见证着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从零起步,从少到多,成为他们权益的保护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