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给予更多城市地方立法权
2015-03-08 20:39:54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琼 孙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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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孟娜 傅双琪 倪元锦)立法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中国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 中国现行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4年8月和12月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目前全国设区的市284个,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 根据草案说明,既要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适应地方的实际需要,又要相应明确其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避免重复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修正案草案在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有49个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同时,考虑到设区的市数量较多,地区差异较大,这一工作需要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予以推进,修正案草案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相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规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基础上,建议相应赋予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 根据草案说明,这次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需要考虑是否对几个不设区的地级市赋予地方立法权的问题。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属地级市,但不设区。按照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精神,建议在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和甘肃省嘉峪关市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表示,扩大地方立法权是一个现实的需求。现在中国城市发展很迅速,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完全统一的法律不能照顾到地方特殊需求,因此对地方立法权的要求比较强烈。 他说,这次修法体现了审慎的原则。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另外,不是法律实施了,就立即有了立法权,而是条件成熟的先行,体现了循序渐进的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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