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访谈]立法法修改 给规矩立“规矩”
2015-03-08 15:57:14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琼 孙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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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公民参与 真实反映社情民意 主持人:本次立法法的修正案草案中为什么要明确规定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马怀德:过去法律制定过程中公众是有一些参与的权利和渠道,但是深度和广度都不够,立法机关对公众参与的重视和保障也不够,反馈也不及时,公众参与立法的意见能否被吸收,吸收的程度如何也没有制度上的保障。 所以立法法的修改草案明确规定要扩大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的途径可以有多种。比如说听证会,立法法规定,如果涉及到一些意见分歧比较大,涉及到重大利益需要做重大调整的一些法律或者法律条文,在这些法律预案的起草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可以召开由基层和群众代表参加的,专家、学者、有关单位,人民团体、组织和社会公众参加的立法听证会,通过听证会的方式使得立法条文更加完善,使得立法更接近地气,更能够反映人民意愿。 还有一种方式是公开征求意见,但过去我们的缺陷就是老百姓提了意见不一定能够充分地反映在法律草案的修改或者制定的过程中。比如当年制定个人所得税法的时候,有40多万人提了意见,预算法的修改过程中也有30多万人提了修改意见,但是这些意见是不是被采纳了,采纳了哪些,为什么没采纳,没采纳的理由是什么,并没有很好的反馈。所以这次立法法修改草案明确提出立法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将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的结果及时昭告社会。这些都是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 当然还有其他的方式,比如座谈会、论证会,还有立法联席制度等都能保证越来越多的公众意见能够反映在立法中,从而确保立法的民主性。 于安:第一,这是一个民主的形式,我们既有通过选举代表进入立法机构参加国家立法的民主渠道。还有以公民的身份向国家机构对公共事务表达意愿、表达建议的渠道,这个渠道我们的宪法都做了规定。现在立法法是进一步具体化,是公民政治地位的体现。 第二,立法能够有更多的意见,使它反映的社会意志更全面、更直接。这可以提高我们法律的质量,对整个国家发展来讲都是有好处的,而质量提高则需要通过两个渠道,一个是科学、一个是民主。科学这方面就是要关注各方面专家的意见,专门从事这方面工作,对规律性的东西知道得多一些;再一个就是民主,能够使各方意见能够更充分地表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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