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意见的解析
2015-03-06 17:52:29 来源:中国长安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晖 |
分享到:
|
解析三:怎么改 十大改革亮点,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护航 2015年1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提出多条改革措施,呈现十大亮点: 亮点一 【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规定内容】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 亮点二 【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 【规定内容】涉案财物应当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亮点三 【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 【规定内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 亮点四 【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规定内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亮点五 【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 【规定内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 亮点六 【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 【规定内容】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平。 亮点七 【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 【规定内容】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赃侦查取证工作制度,构建集中统一、分工合作、高效顺畅的境外追赃追逃工作体制机制,形成追赃追逃工作合力。 亮点八 【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 【规定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亮点九 【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 【规定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 亮点十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规定内容】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
相关阅读:
- [ 03-05]最高法等四部门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
明确同居关系人员适用《意见》 - [ 03-02]中办国办:严禁在刑事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 [ 02-28]官方: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看守所识别服出庭
- [ 02-22]美国首次与中亚国家签署《刑事司法互助协定》
- [ 02-16]去年厦门全市刑事警情同比下降5.03% 为近五年最低
- [ 02-15]2014警方综合考评全省第一 刑事警情创五年来最低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