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2015-03-06 17:51:34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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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在解决涉案财物保管不规范问题方面有什么具体举措? 答: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不规范,不仅容易造成涉案财物的毁损、灭失,影响案件办理,而且也可能导致司法腐败。针对该问题,《意见》提出了两条具体举措:一是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定政法机关指定一个部门统一保管涉案财物,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二是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当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三是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一般应当随案移送,如实登记,妥善保管,健全交接手续,防止损毁、丢失等。 问:为什么要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答:在涉案财物处理过程中,有的办案机关不及时移送涉案财物,出现长期滞留、积压,导致法院判决后无法处理;涉案财物移送涉及部门多、环节多、时间长、风险大,相关信息不透明,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甚至司法腐败。针对该问题,《意见》提出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的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公开机制,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成本、降低风险,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问:请问在及时、妥善处置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方面有什么具体举措? 答: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一些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产不及时返还,对一些容易变质、贬值的特殊财物处置不当,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针对该问题,《意见》提出两条具体举措:一是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规定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都应当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二是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规定在确保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对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特定财物,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 问:在提高查询、冻结、划扣工作效率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近年来,非法集资、传销、地下钱庄、涉税犯罪以及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日益增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涉案账户查询难、冻结难、划扣难问题非常突出,影响执法办案顺利进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意见》明确提出提高查询、冻结、划扣工作效率。规定办案单位依法需要查询、冻结或划扣涉案款项的,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探索建立统一的专门查询机制,建立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制度,完善集中查询、冻结和定期续冻制度。 问:请问在完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制度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刑事裁判中涉及财物部分的执行,始终是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一个难点。特别是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赃被害人损失的,由于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得不到有效执行,存在“空判”现象。针对该问题,《意见》完善了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规定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问:为什么由公安部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 答:加强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是依法严厉惩治腐败、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得党心、民心的工作。我国高度重视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已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合作协议。目前,我国参与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家机关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建立了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渠道,但由于职能比较分散,难以适应当前反腐败工作的需要。针对该问题,《意见》提出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的要求,规定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赃侦查取证工作制度。这有利于改变当前境外追逃追赃多头参与的现状,充分发挥公安部驻外警务联络官的作用,构建集中统一、分工合作、高效顺畅的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形成追逃追赃对外合力。 问:在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完善权利救济机制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由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范围的界定比较原则,也比较宽泛,实践中存在超范围查封、扣押、不当查封、扣押善意第三人财物等问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针对该问题,《意见》提出了两条具体举措:一是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规定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二是提出完善权利救济机制。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问: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在保障机制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在保障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方面,《意见》提出了三条具体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共同研究解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执法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规定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问:如何确保《意见》落实?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为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中央政法单位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任务分工的阶段性时间进度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保证贯彻实施工作有序推进。中央政法委将会同有关单位及时跟踪改革进展情况,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真正让人民群众对改革有更多获得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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