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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办: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2015-02-28 17:14: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琼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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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指导意见》在哪些方面鼓励地方探索创新?

答: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明显,改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指导意见》强调用“四个有利于”来检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成效,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创新。一是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联合采购。也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四个有利于”原则探索药品集中采购的多种形式。二是采取统筹兼顾,放管结合,外加推力,内增活力的策略,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公开交易,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调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三是鼓励各地利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在线支付、集中结算,保障购销公平、及时供应、及时支付。四是坚持上下联动,整合医院与基层药品供应配送服务,鼓励各地远近结合、城乡联动,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切实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配送。五是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生产企业与医院直接结算药品货款,与配送企业直接结算配送费用。六是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允许各地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另行组织集中采购,避免药品研发新药上市与临床使用脱节、影响患者就医用药实际问题。

问:《指导意见》的出台能产生哪些惠民实效?

答: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是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指导意见》的实施将会释放更多的改革红利,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用药实惠。一是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通过不同采购方式,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将有效降低药品虚高的价格。通过规范临床用药行为,降低门诊和住院次均药费,可以减少医保基金和人民群众药费支出。二是保证药品质量,强调用药安全。《指导意见》明确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标准,相关药品在发达国家(地区)上市准入情况,适宜的剂型、规格、包装作为重要评价指标,鼓励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加强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进一步降低了药品采购的安全性风险。三是保障药品供应,满足用药需求。在保障大多数临床常见疾病用药需求的同时,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对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急(抢)救药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同时,为了缓解临床药品供应短缺问题,提高药品公平性可及性,我们还研究印发了《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实行定点生产试点的实施方案》、《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四是遏制腐败行为,扭转行业风气。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对药品招标、采购、配送、使用、结算等各环节加强综合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同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强化药品采购机构、医院和生产经营企业等相关主体的责任,针对药品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严格的惩处机制,有利于扭转行业风气,更好的维护药品生产流通市场良好秩序。

问:《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如何才能得到有效落实? 

答:药品采购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又是多方利益博弈的焦点领域。改革现行的采购办法,必然触动现有的利益格局,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特别是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有些分类采购政策措施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此,《指导意见》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一要加强培训,加快组织实施。要求各地抓紧组织学习贯彻,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表和技术路线图,确保2015年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二要明确责任,防范廉政风险。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评估,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回应社会关切。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加强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三要着眼全局,统筹推进改革。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涉及多方利益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要处理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必须坚持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注重推动各项改革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协同配合,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防止畸重畸轻、单兵突进、顾此失彼。四要凝聚共识,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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