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年龄还不到23岁的三名男子,用伪造的警察证,冒充朝阳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以“抓嫖罚款”的方式骗取两名被害人28万元。房某、刘某、付某三人因招摇撞骗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四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三人提起上诉。昨天,北京晨报记者从市三中院了解到,法院驳回三人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假冒民警行骗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房某、刘某、付某经预谋后,于2013年12月30日20时许至2013年12月31日3时许,由被告人房某、付某在朝阳区某酒店内,使用伪造的警察证冒充朝阳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以“抓嫖罚款”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吴某(女,20岁,北京市人)19万元、被害人迟某(女,22岁,河北省人)9万元。后房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刘某、付某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因房某、付某如实供述,同时房某有立功表现,并退还了部分赃款,故对二被告依法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处房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刘某和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三被告人分别退赔被害人28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被告人房某和付某以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刘某辩护人则以刘某未分得赃款,只是按照房某指示将赃款转账到他指定的账户,不应退赔赃款等为由分别提出上诉。 市三中院经查,三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足以证实三人为实施犯罪,于案发前经预谋,明确进行了犯罪分工,并为犯罪准备手铐、假警察证等犯罪工具,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三人相互配合,均具体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共同完成犯罪,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法定条件。对于刘某提出案发后未分得赃款,只是按照指示转账的行为,法院认为该行为仅是赃款的处置行为,不应作为其不承担退赔责任的免责事由。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三人犯罪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责令三被告人分别退赔被害人钱款审判程序合法。最终市三中院驳回三人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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