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2015-02-26 15:10:44 来源:最高法网站 责任编辑:陈玮 陈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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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小荣:另外,我们要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在各级法院把诉讼服务中心完善起来,使人民群众到法院来立案,提供更多的方便。我们还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动用各种力量共同来解决纠纷,包括诉前的调解制度等等,我们需要不断完善。这个制度的改革还需要加大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提高,我们立案难的问题有望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谢谢。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想请您给介绍一下《意见》中提出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哪些案件类型在速裁程序中?我了解有醉驾、小额的盗窃,但是我了解不太全面,请您介绍一下。第二个问题,《意见》中提出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以往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在哪些方面要进一步规范?谢谢。 贺小荣:关于轻微案件的快速审理,我想介绍一下改革的背景。过去一个非常简单的轻微刑事案件也要走和其他案件一样的普通程序,从起诉到开庭,最后到裁判,整个审判程序是完整的程序。根据人大的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当然,适用刑事速裁仍然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贺小荣:关于涉案财物的问题,过去在涉案财物的处理上由于司法的各个环节不同,公安、检察和法院,各个环节当中有可能涉案财物会发生变化,有权处置涉案财物的可能是不同部门,导致最后判决之后涉案财物得不到统一的管理或者统一上交国库等等,会存在一些问题。中央在总结前几年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公安、检察、法院各个环节,只要涉及到涉案财物的,统一进入一个管理平台解决,改革就是要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标准、范围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推动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的平台,完善涉案财物信息公开机制,这样能够保证一些非法财物能够统一上交国库,避免在涉案财物中存在管理上的混乱,杜绝处理涉案财物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 光明日报、光明网记者:很多老百姓其实都有一种感受,想到法院旁听案子比较困难,特别是一些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越想申请旁听越困难。我们注意到修订后的“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特别是要优先安排与申请旁听者数量相适应的法庭来开庭,我想问一下这项改革什么时候开始推动?“旁听难”的局面在多久的时间内有望得到改观?谢谢。 贺小荣:这项制度是我们建立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也是司法公开三大平台里面要重点考虑的内容。建立旁听预约制度,我们利用信息化和网络,旁听的人通过网络可以预约旁听的席位。因为大家知道,法庭怎么盖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容纳无数的人来旁听,所以我们就建立一个预约制度,特别是对于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就可以在网上进行预约。网上预约的人很多,我们要优先保证和这个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是比较关注的这些人,比如当事人的亲属,可能需要优先予以照顾。庭审的公开制度、预约制度都是为了更好的扩大司法公开,至于我们法院安排相适应的法庭,这个问题我们希望大家相互理解,由于法院物质设施的限制,可能不能满足所有人来旁听,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利用现在的视频直播、网络直播等方式来满足一些社会民众希望旁听案件的需要。这个制度将会在下一步不断完善,陆续会有一些配套的举措推出来。 中国日报社记者::现在很关注法官选任制度,这项制度会在今后有什么特点?未来有什么样的计划?谢谢。 贺小荣:法官选任制度是这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大家知道,一个国家良好的司法制度是离不开一支良好的法官队伍的。过去由于四级法院功能定位不是很清晰,所以对法官的要求也基本是一个模糊的标准,是一个同样的标准,比如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法官的具体条件上区别不是很细。现在我们要根据四级法院的功能定位,确定每一级法院法官的条件,基层法院的功能是什么,基层法院法官的条件应当是什么,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不同级别的法院功能定位不同,对法官素质的要求也会有所差别。 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拟配合法官法的修改工作,推动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一是要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未来四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将进一步调整,初任法官任职门槛将提高,绝大多数上级法院法官将从基层法院逐级遴选产生,因此,有必要结合司法改革的推进情况,推动相关法律修改,提高各级法院法官的任职条件。二是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要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作为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统管之后的法官遴选机构。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三是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客观地讲,法官的职业特点要求法官应当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社会阅历、人生经验,以及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如果法官过于年轻,胜任审判工作可能有困难。因此,未来修改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时,应当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年龄。四是健全上级法院法官遴选机制。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机制,建立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五是完善将专业法律人才遴选为法官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遴选为法官的制度。 京华时报记者:问贺主任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这次《意见》再次提出了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里面提得很细,提到按照审判流程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问卷存查机制,现在批示函件相对来说白纸黑字好识别、好记录,如果变成电话、打招呼,从言传变成意会,咱们有没有对应的措施?第二个问题,关于意见中第56个提到要在国家省一级建立法官代表和社会人员组成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正公开的法官惩戒程序,想问一下法官惩戒委员会会不会和现行的法院内部已经设置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相重合?谢谢。 贺小荣: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四中全会决定里提出来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个制度的建立应当说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一个重要的保障作用。 贺小荣: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相应的规范,在这里我们想简单的介绍一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他的一些批示等材料都要存入人民法院的卷宗,而且我们要做认真的记录制度,大家感到担忧的,比如有电话或者口头的一些指示,这些问题怎么解决?我们要建立一种更加科学的记录和通报制度,严重的要追究干预者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我们同时也要在制度建设中要考虑到,仅仅靠记录和通报制度还不足以完善这个制度,要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这是最关键的。同时我们建立了裁判文书的公开说理制度,一个裁判文书不可能不讲理。如果你接受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干预,你可以把一个裁判文书说得背离法律吗?不可能。所以我们加大了司法公开的力度,加大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也就杜绝了这种不当的干预和非法的干预,让这些非法的干预无立足之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贺小荣:关于法官惩戒委员会的问题,在我们国家这是一个比较新生的事物。这次司法改革当中提出来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大家知道法官的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推定过去发生的事实,所以对法官的责任追究必须要建立专业的、比较专门的组织来鉴定法官的过错,所以有必要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惩戒委员会主要是从专业的角度对法官的过错作出鉴别,当然两者有区别也有联系,法官惩戒委员会对法官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具有重要作用的。谢谢。 孙军工:感谢各位的参与,感谢李院长和贺主任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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