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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把握党和法的关系

2015-02-16 13:31:57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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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递进关系。我们看一看党的各项具体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各有各的特点,也各有各的优势。从以往实践经验看,党的政策往往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先导和指引,国家法律法规则往往是党的政策的固定化、定型化。党的一些决定通过政策实施后,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然后经过修订和完善,逐步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践证明,党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就会使得党的政策上升到一个较高的层面,从而实现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对接和统一。我们再来看,党纪和国法又是一个什么关系?党纪和国法适用的范围、针对的对象、规范的方式、强制的手段是不同的。国法的适用范围要广于党纪,针对的对象要大于党纪,规范的方式要硬于党纪,强制的手段要强于党纪。因此,从国法的形式上看,国法要高于党纪。但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是由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党员比普通群众应有较高的觉悟和素养,应有更高更严的要求。因此,从党纪的内容上看,党纪又严于国法。因此,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有一个递进关系。反过来,国法与党纪的内容,从严格的标准和严格的程度上看,又有一个倒递进的关系。

第四,遵守关系。既然国法是对所有公民行为所划定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所有党员的行为所立的规矩。那么,国法对所有的公民具有强制力,党纪对所有的党员具有约束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中国人、外国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人民政府颁布的各项法律。中国共产党的所有党员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党所作出的各项纪律规定。在中国,没有法外之地,没有法外之民。在党内,没有纪律外的党员,没有纪律外的党员领导干部。任何违反了国法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违反了党纪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受到党纪的处理。既违反国法又违反党纪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就要既受国法的追究,又受党纪的追究。共产党员特别是“关键少数”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严格遵守党纪,还要严格遵守国法,并且要在遵纪守法上起模范带头作用。

通过以上几个关系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不能把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党和法分属于不同性质的问题和领域,政党的本质是政治组织,法的本质是行为规则。分析究竟是“党大还是法大”,要设置正确的前提和条件,否则,就会出现逻辑混乱,就会产生谬论。如果不讲条件、不设前提,直接诘问“党大还是法大”,就是一个伪命题。究其实质,是按照西方法治理论的逻辑来观察中国问题,以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标准来衡量我国的法治制度,这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政治上是十分有害的,很容易在一些干部群众当中引起思想混乱等严重后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从领导关系、依存关系看,在中国,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我国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党是最大的。但是,从递进关系、遵守关系看,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者、组织者、推动者、倡导者,党又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贡献多少,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都必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法律底线不可越,自觉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又是最大的。

这里还要特别强调一个与之相关的问题,就是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提出的“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个真命题。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个命题是人们对一些社会现象提出的问题。受封建社会长期人治传统的影响,过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严重存在着像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所说的那些现象,由于种种原因,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不同程度上广泛存在,由此产生权力滥用,造成很大的危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推进法治建设中虽然已经取得很大成就,但是,现实中仍然有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依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笔头(批示),笔头不如口头(命令)”,老百姓这样讽刺社会上某些权大于法、违法行政和以权压法现象,虽然不很准确,但反映了一些群众的不满情绪。这些都成为腐败的根源和特权的温床,使党和国家的形象、威信受到影响,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受到损害,也使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受到挑战,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权力是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在现代社会,权力的行使和运行必须要有法的依据,必须以法的规定使权力上下左右受限有控。全面依法治国,要害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公权力是否得到有效约束、手握公权力的人能否依法办事、宪法法律是否不折不扣得到遵行的问题。因此,必须以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抓紧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逐步形成不能腐的制度体系,真正把权力的篱笆扎得更紧,切实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我们还要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牢固树立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最终实现“不想腐”。

(曲青山 作者系中央党史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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