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结果地在杭州 杭州警方具有管辖权 钱报记者结合最近的相关信息了解到,杭州警方于2月5日前往深圳了解相关情况,在当地警方配合下,调查询问了公众号“淘金地”的管理者向某。 而“淘金地”也发出了一篇《声讨杭州警察充当淘宝打手,跨省违法办案》的文章。深圳迪蒙公司的董事长向隽表示,即便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有问题,也应该是深圳网监局来管辖。 对此,杭州警方昨天也发布信息称,杭州警方于2月3日接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报案。经初查,“淘金地”微信公众账号与深圳市迪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依照办案程序,2月5日在深圳警方的协助配合下,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目前,公安机关仍在作进一步调查。 除此之外,阿里公司也发布信息,并不是因为迪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载阿里巴巴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报案,真正的导火索是该公司公众号于今年2月1日原创并独家供稿的《淘宝阿里偷税5万亿,超过100个国家GDP》一文,阿里巴巴认为,文中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恶毒攻击、诽谤、贬损商业声誉。 据有关法律工作者表示,此案中,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结果地在杭州,因此杭州警方具有管辖权,被询问对象也有义务配合调查。 律师说法: 微信公众号的不良言论是否会触犯法律 这个事情引发公众热议,有一种争议主要集中在如此操作的法律合理性上,对于大多数公众来说,还想知道公众号的言论也能构成诽谤吗,构成犯罪吗? 钱江晚报记者请教了点兵点将点ASir精英律师团成员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律师。 首先公众号的不良言论也可能触犯法律,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公众号也是一种传播渠道,并不会因为它这种崭新的形式而不需要对自己的言论负法律责任。另外,公众号是经过认证的,是反映公司意志的,调查和追究公司没有问题。 因此警方启动调查程序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关键是这个事情最后是否会构罪则很难说。 这样一种行为可能会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要有两个行为,一是“捏造”,无中生有,事实虚伪;二是散布,用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还有一个构罪的要件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 难点在于“造成严重损失”,可以由阿里自己提供证据,也可以依据警方的调查取证。但给阿里造成的损失,陈松涛律师个人认为比较难认定。 还有人提出是不是可以参照2013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谣言转发500次可判刑”?陈松涛律师说,恐怕不行。因为那条解释针对的是诽谤罪,诽谤罪是针对自然人,而非企业。 而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蔡丹妮律师认为,《淘宝阿里偷税5万亿,超过100个国家GDP》一文或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依据刑法第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最终警方调查确认该文关于淘宝阿里偷税5万亿等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则该文章撰写及发布者最重可能面临两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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