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3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2月3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截止。这份内容丰富的意见稿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 “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意见稿中明确,今后,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目前,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都拥有税务登记代码,主要由区域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对于自然人,税务代码制度却没有实现全覆盖。 对于自然人的纳税人识别号,这份意见稿明确:“自然人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首次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登录其纳税人识别号”。 事实上,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谈及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已经提出,依托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 全程参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与讨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夯实体现纳税人诚信体系,用纳税人识别号串联起各方面的信息,从而实现“信息管税”,也能为未来房地税法制定、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打下坚实的基础。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颁布于1992年,历经1995年的一次小修和2001年的一次大修。本次修订启动于2008年,也是一次大修,修改条款比原条款还多,意见稿也将会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提交全国人大完成修法程序。 更多报道,请扫描新华全媒头条二维码 “难产”六年税收征管法修订案下半年有望提请人大审议 《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缴社保费需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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