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法官回应“张默与房祖名刑期相同是否巧合”

2015-01-27 13:08: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法官回应“张默与房祖名刑期相同是否巧合”

  图片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中新网1月27日电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今天上午10点半,张国立之子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张默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法官杨晓明接受访问。

2015年1月9日,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获刑6个月,今日张默也因同样罪行获刑6个月,有网友问到,“张默刑期与房祖名一样,是巧合吗?原因是什么?”对此,杨晓明回答称,“我们严格依照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据量刑规范化的标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作出上述判罚,与其他因素无关。”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