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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2015-01-23 07:24:41 杜海涛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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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事权与责任,强化考核与问责

陈锡文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1994年,国务院首次提出了粮食省长负责制,此后在多个文件和规划中多次予以强调。这次国务院出台的《意见》,是对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度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是国务院第一次以专门文件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

陈锡文分析,《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进一步强调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意见》强调,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和国内粮食生产成本快速攀升、粮食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的情况下,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第二,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规定更全面、更系统。《意见》强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意见》明确的责任,涵盖了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重要内容,不仅强调了粮食的数量安全,还强调了粮食的质量安全、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以及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等。

第三,对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规定更明确、更具体。《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任务很明确、很具体。比如,在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方面,明确要求落实更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离任审计制度,主产区要增加粮食产量,主销区要确立粮食种植面积底线,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等。在加强粮食储备能力建设方面,要求严格按照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等。在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方面,要求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等。

第四,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机制上更严格、更严肃。《意见》通篇都在强调要建立健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各项制度与机制,特别是明确要求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强化了对各地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考核、追责和问责制度,增强了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严肃性,有利于形成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在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陈锡文介绍,《意见》共有十个方面29项内容,围绕全面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明确了省长(主席、市长)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

这十个方面包括: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流通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在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方面,《意见》提出,要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同时,《意见》还根据主产区、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各地在粮食生产方面的责任。

在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方面,要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意见》还强调,要提高补贴的精准性、指向性,要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在管好地方粮食储备方面,要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意见》还明确,要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建立地方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

《意见》明确,要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记者杜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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