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主(储户) 往往不是普通储户 可能“职业”追贴息 人们还有疑问,这些人是普通储户吗?他们都是大银主,每个人都能拿出数百万元的钱款来存储。 杭州联合银行亦证实,这些人都不是联合银行原本的储户,而且绝大多数来自绍兴。 42个储户陆续赶到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来办存款业务,都是通过固定的那几个资金掮客介绍而来,而掮客的说辞都是:那里(指文二分理处)有我朋友在。 当然这不是照顾朋友生意,玄机在于“存那里,除了国家规定利益以外,你可以直接领到贴息存款中13%的贴息部分”。 所以,当他们前来存款时,他们都是先被神神秘秘地带到银行对面的一幢楼去签订了一份“六不协议”,试想一个普通储户,会愿意签下不提前支取,不开通通兑,甚至不开通短信提醒,不查询等等承诺吗。 案发,幸亏是其中一个储户(银主)没有谨遵“六不”——2013年底存入,2014年2月去查询了一下,这才发现账户里的200多万元钱没有了。 而此后,有银主在钱款追回后就啥都不愿再说了。 业内人士提醒: 不是国家规定利息 全都没有保障 在近期国内其他地方也发生多起类似事件,仔细追究都会发现跟追逐高额利息有关。 银行业内人士说,目前储户能从银行里拿到的利息有两类。一类是银行工作人员承诺给储户的,比如国家规定利息是3.5%,银行工作人员再贴给储户1%或者1.5%,而且这部分是储户存款后直接就能提现。其实,这个贴息并不是出自银行,而是工作人员自掏腰包。 这类情况发生在商业银行比较多。据悉,商业银行在绩效考核机制上,对于员工的存款考核压力比较大,说通俗点,就是拉进多少存款跟奖励直接挂钩。所以对于工作人员来说,有时候不惜从自己的奖励中拿出一部分给储户。 像本案的利息,完全是非法贴息,由融资的邱某等人拿出钱来贴息。当银行把储户的存款转入邱某等人的账户时,邱某等人不仅要支付储户高达13%的贴息,还有掮客15-18%的介绍费,还有银行工作人员祝某3%的好处费。试想,当融资成本高达30%以上时,风险实在是太大了。 银行业内人士说,其实,银行不会在国家规定利息之外拿一块钱出来贴息,所有贴息都是个人行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的拿出部分奖金,企业融资客拿出,见图),而所有个人行为都是有风险,得不到保障的。 2014年9月11日,银监会、财政部和央行在《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里明确: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另设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 涉嫌诈骗还是盗窃? 储户“消失”的钱 到底谁来偿还 相比此前还有一些消失了存款的储户(银主)拿不回存款,而本案公安已经追回5000多万元赃款,余下的4000多万元杭州联合银行已经先行垫付还给了储户。所以说,本案的42名储户没有损失。 但是纵观近年来类似事件,有储户甚至是公司储户大额存款在银行消失的,最终无法获赔。 这中间涉及好几个法律问题。点兵点将点ASir精英律师团成员,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小明进行了分析—— ●这种行为到底涉嫌诈骗还是盗窃? 目前公安是以“主罪盗窃罪”将9个案犯人移交检察院,最后罪名要经过检察院的审查,法院的裁定。 陈松涛认为似乎更接近于“诈骗”,银行和掮客等给储户的造成的整个“氛围”都是在存钱,但是在存钱的过程中,通过银行后台悄悄改变,叫储户再输一次密码进行转账,同时又不把转账凭证交给储户,让储户一直有种错觉自己是存钱。那么,精心安排的刻意地造成这种错觉,就应该涉嫌“诈骗”了。 姜小明认为,目前警方移交检察院定为“盗窃”,认为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储户存款时,利用工作之便监守自盗。 不过,等到所有案犯都归案,或者把同案犯在其他银行的几起案件都串起来调查清楚,案件的定性也是有可能发生转变的。 ●储户消失的钱应该由谁来赔偿? 尽管国内有判例多样,有的判银行不承担责任。但是两位律师都坚持,在此类事件上,银行脱不了干系。 案发在银行,操作是银行的工作人员,银行的机器,也许银行会把责任推至违法的工作人员身上,但是至少银行应该为自己的监管不力承担连带责任。 就像本案,杭州联合银行先行垫付也是没错的,这是银行自身理应承担的过错责任,垫付之后再找案犯去追偿。 根据目前我国刑法的量刑,像这样案值近亿元,如果是以盗窃罪论处的话估计要判无期(盗窃罪没有死刑),如果以诈骗罪论处,那就更严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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