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 离婚时,丈夫把房子赠予妻儿 南京人周亮和陈芳20多年前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而且生了多个子女。 在1998年的时候,周亮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了自己名下。房屋买来之后,一家人就住了进去。2002年的时候,两人才补办了结婚登记。 到2006年时,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子归陈芳和孩子共同所有。离婚后不久,周亮就跟他人结婚了。可再婚两年后,他又离婚,并在2010年时跟陈芳再次登记结婚。 复婚之后 他独占拆迁款,妻子将他告上法庭 2013年,陈芳和子女住的房子面临拆迁,复婚后的周亮就跟拆迁办签订协议,并将补偿款占为己有。 没想到拿了补偿款后,周亮不想用于家庭生活,而是想自己乱花。这引起了陈芳的不满,并称原则上房子是她和子女的,补偿款应该归他们,周亮无权处置。而周亮却称,既然双方复婚了,原来的房子也是他自己出钱买的,后来才赠送给陈芳和子女,现在复婚后,他要回来也没什么不可以。因周亮拒绝给钱,陈芳就将他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当年赠予有效,丈夫不能随便用拆迁款 南京中院审理后判决,周亮需全额返还拆迁款。法官介绍,周亮和陈芳在1994年前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当时买的房子,就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周亮自愿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给了陈芳及子女。虽然后来双方又复婚,但当年周亮赠予房产有效,房子已成为陈芳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子女的共同财产,跟周亮没关系。复婚改变不了当年的有效赠予,所以周亮无权处置房产,不能随便使用拆迁款。 (以上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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