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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2015-01-16 09:21:03 李适时 来源:《求是》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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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这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抓好落实。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于保证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至关重要。

一是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等重大问题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重大立法决策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共同意愿。比如,制定立法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修改选举法、预算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有关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报告,由党中央讨论决定的。有的问题虽不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但社会关注度高,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形成共识,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由党中央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制的每届立法规划,涉及一个时期通过立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战略决策的安排和部署,应当报党中央批准。按照《决定》要求,要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必须在党中央领导下依照法定修宪程序进行。新中国成立以来,修改宪法的建议历来都是由中共中央提出的。比如,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改,都是由中央政治局提出修改宪法意见,提请中央全会讨论通过后,以中央委员会名义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经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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