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劫案。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涉嫌约会卖淫女后实施抢劫。由于被告人当庭翻供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公诉人公开播放了公安人员讯问被告人的录像,并未发现刑讯情节。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2日17时,时年19岁的苏某经预谋,与女青年刘某相约在本市和平区某小区一日租房见面。其间,苏某以语言相威胁,劫取刘某苹果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此次作案后,苏某又先后于同年12月28日、2014年1月4日,以上述相同手段约女青年在日租房见面,随后抢劫对方随身携带的手机、现金等财物。经被害人报案,苏某于2014年1月9日被警方抓获。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日9:40,庭审开始。被告人苏某提出,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一起抢劫案并不存在,至于后两起也与事实有出入。2013年12月28日,他是因与被害人就嫖资问题发生争议,才把对方的财物拿走的。而2014年1月4日,他是趁被害人不备,抓起包逃跑。而且两次都没有持刀。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孙启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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