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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公布企业裁员规定 裁人10%以上要备案

2015-01-12 16:21:30 黄海英 田程晨 来源:成都晚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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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教授:当心小微企业怕备案不签合同

“这项规定如出台其实是政府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宏观监控和调控。”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陈昌文表示,失业率是社会经济运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可以让政府主管部门监控到整个社会的就业情况,从而合理地分析判断社会经济运行情况。另一方面,“目前,我们还存在用工制度不规范的情况,这项规定也有利于规范劳动力市场。”陈昌文说,企业实行裁员备案制度可以让劳动者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合法利益不因裁员而受到损失。不过,陈昌文也提醒,要避免因此项规定的实施而产生的“新情况”,“一个小微企业就10个人,裁员要去备案,企业主或许会觉得很麻烦,给企业增加用工成本,最终或导致企业裁员不去备案,或者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对于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备案制度,陈昌文特别指出备案不等同于审批。“备案是指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而审批则是指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企业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陈昌文说,备案的规定,将劳动行政部门从企业的管理中解放出来,使得企业的事情归企业,政府的事情归政府,理顺了各自的职能。

焦点二:禁裁人员增加2类

比起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对于“不得裁减人员”规定的4类情况,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禁止裁员的范围扩大至6类。

增加的2类禁止裁员的范围分别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其余4类分别为: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焦点三:少裁不裁有稳岗补贴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为鼓励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这对我们中小企业来说肯定是好事。”成都世纪快帮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帅鹏介绍,企业一般是在出现困难的时候才会有裁员的打算,作为企业肯定首先会想办法减少裁员或不裁员,在内部进行转岗或岗位调剂,如果人社部门能够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就更好了,对企业也是一种鼓励和帮助。记者黄海英 田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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