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林森浩投毒案二审宣判 维持一审死刑判决新华社发 大巢制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8日对复旦学生林森浩投毒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审判决中,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次宣判中,上海市高院就二审庭审中的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综合评判。 涉案毒物认定:投入物为二甲基亚硝胺 辩护人提出,认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并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的质谱图。 经查,林森浩2011年进行动物实验时使用了二甲基亚硝胺。其中的证据包括: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课题组组长,按《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研发生产了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经检测含量大于99%;证人吕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3月向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用于与林森浩等进行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且多名证人证言均证实,林森浩、吕某等人于2011年使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大鼠肝纤维化实验;林森浩对此亦供认不讳。 林森浩案发前从204实验室取得了二甲基亚硝胺。证人吕某证实,实验结束后,剩余的约75毫升二甲基亚硝胺等存放于204实验室一柜子里,林森浩知道试剂存放的位置;另一证人证言证实,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两次到204实验室,第二次去时,林还向吕要了一只黄色的医疗废弃物袋;证人盛某的证言和相关监控录像等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17时41分至47分,持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与盛某返回宿舍楼。 林森浩向421室饮水机内投入二甲基亚硝胺。多位证人的证言分别证实,因怀疑黄洋中毒,他们于2013年4月4日、4月7日,先后将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以及黄洋的尿液、血液等物送去检测;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书》证实,所送饮用水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情况说明》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饮用水、421室的饮水机和相关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林森浩供称,其将上述取回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倒入421室的饮水机内,林的供述得到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侦查实验笔录》及相关录像、照片的印证。 上海市高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林森浩将其与他人进行动物实验后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投入421室饮水机的事实。辩护人关于认定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质谱图的意见,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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