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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释放发展活力

2015-01-08 16:30:15 李晓轩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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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改革成为全面改革的突破口

作者:贾康 程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集结号”,将确定的15个领域的改革任务分解为336项重要改革举措,并计划于随之而来的2014年完成80项。因此,2014年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元年,改革举措密集出台,中国进入“全面改革新时期”,从年初开始,改革就呈现“加速度”。

在改革元年的背景下和经济增速放缓并进入“新常态”的基础上,财税体制改革继20世纪90年代实施“分税制”以来又一次成为全面改革的“突破口”和“先行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并提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凸显了财税改革的重要性。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并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从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体系、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关系三大方面全面推进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新一轮财税改革大幕开启。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经四轮反复磨砺,终于实现20年来首次大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预算法》由79条增加至101条,改动共计82处,在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控制方式、地方债务风险、转移支付制度、预算支出约束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管理,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预算法》结束修订长跑,意味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正在法治化轨道上提速。

2014年,相继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有望在2015年年底之前做到全覆盖。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刻,全面铺开“营改增”试点,不仅意义重大,而且还将释放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推进“营改增”对多数企业来说,最大的利好就是税负降低。“营改增”试点两年多来,大部分试点企业实现了减税,减税规模超过1800亿元,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小规模纳税人平均减税40%。

2014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此次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是自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我国首度调整成品油消费税,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意图,由此拉开了消费税改革的序幕。下一步消费税改革应重点集中在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等方面。

在资源税方面,呼吁已久的煤炭资源税开征,并实行从价计征,下一步,应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其他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和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

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备受瞩目的新规,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将有利于摸清中国的住房家底,据此依法实施产权保护,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和调控政策。但从长远角度看,新规为今后房产税等改革措施提供了基础数据来源,能够保证未来房地产调控更加精准有效,制度安排更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理顺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关系,将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化取向下,以司法管辖权优化调整等为切入点渐进深入展开,并结合预算改革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等,在2015年配套推进,争取财税改革重点和基本事项2016年见眉目,服务于全面改革总体战略部署。

(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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