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大年初二,83岁的杨老太突发疾病不治而亡。老太丧事刚办完,4个女儿就提出分割遗产,4人分别拿出母亲的7份遗嘱,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闹上法院。崇明县法院近日审结了该起遗嘱继承纠纷案。 杨老太和丈夫老金共育有4个女儿:大女儿金梅和二女儿金兰从小在身边长大,三女儿金竹和四女儿金菊被保姆带去乡下抚养,成年后回到老两口身边。成长环境和经历相差很多,四姐妹虽说不上亲密无间,倒也一直关系和睦,相安无事。活泼机灵、能歌善舞的金兰最受父母宠爱。 老两口在崇明县有3套产权房(301、302、303室)。两人一直希望有个外孙继承家产、传递香火。金兰结婚后生下儿子君君,便让君君跟随外祖父姓金。老两口乐开了花,便将君君当做亲孙子和继承人看待。1994年11月,二老共同立下遗嘱:将301、302室房屋赠与金兰和孙子君君,将303室赠与和自己一起生活的金菊,同时还约定两位立遗嘱人如一方过世,另一方继承对方全部遗产。 天有不测风云,1998年老金过世。起先,杨老太在金竹那里住了6年,因彼此发生矛盾被送回老房子。2006年,她搬到金兰在上海市区的家中,却先后被送往敬老院和保姆家寄养。在此期间,杨老太不断修改遗嘱。 杨老太死后,4个女儿拿着6份遗嘱相持不下。争议中,她们惊讶地发现:权属尚在争议之中的301、302室房屋竟早在2012年8月就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过户至金兰之子君君名下。金兰手中还有一份由杨老太口述、他人代写的代书遗嘱(写于2012年8月31日),在这份遗嘱中,3套房产全部由金兰和君君继承。 金梅、金竹和金菊共同将金兰告上了法庭。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金兰提供的最后一份代书遗嘱不是杨老太真实意思表示,代书人闻某和见证人张某都是金兰的朋友和同学,与金兰有利害关系,请求认定遗嘱无效。 鉴于案情复杂,崇明法院受理后在仔细研究7份遗嘱背后法理关系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针对代书遗嘱无效的诉请。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据此,承办法官认为,金兰提供的2012年1月25日的遗嘱被认定为最后一份遗嘱。根据该遗嘱,崇明法院作出判决,301室、302室房屋归金兰所有,303室房屋由原告之一的金菊继承。 承办法官顾锦华也对四姐妹进行了教育:“孝”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不带任何功利成分的人伦情感,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老人屡次修改遗嘱,却依然换不回母慈子孝、手足情深,值得当事人反思和社会警醒。 本报通讯员 郭燕 本报记者 顾一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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