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突出问题 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2015-01-06 20:40:14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周艾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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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 郑学林表示,一个污染事件可能导致跨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类案件往往是跨区域的,存在案件管辖的问题。 本次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比如刚成立的北京四中院,受案范围就包括整个北京区域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案件。”郑学林说,“最理想的环境资源类案件管辖制度,是一个省统一由一个中院或者是少量的中院管辖。将来还可以探索跨省的行政区划案件管辖。” 同一环境事件,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孙军工介绍说,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请求上存在区别,但在审理对象、案件事实认定等方面又存在紧密联系,司法解释因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 同时,为了提高私益诉讼的审判效率,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司法解释允许私益诉讼原告“搭便车”,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而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有效衔接环境司法和环境行政执法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通报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据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介绍,环保部门收到法院通报后,将及时对诉讼涉及的问题开展调查,查明被告有没有行政违法,或者是否存在行政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部门下发的通知中还规定,法院在诉讼中向环保部门调取涉及被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环保部门应及时提交。 别涛说,既然是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和被告有可能达成和解协议。“为了保证这个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环保部门可以按程序对协议内容提出意见,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理。” “针对公益诉讼案件判决作出的受到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的修复,关于修复的过程以及修复的结果,司法解释也规定了环保部门参与的机制。”别涛表示,“生态环境修复涉及较强的专业性,环保部门具备这样的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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