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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法修订看地方政府权力的“张”与“弛”

2014-12-29 12:35:50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晨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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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度”——良法才有善治

地方限行限购不能再随意发红头文件

长期以来,地方通过一纸红头文件就随意限行、限购等问题既有上位法存疑的质疑,也存在不符合程序正义的问题。“半夜鸡叫”限行、限购,好处是调控效果立竿见影,但实用主义不能替代依法行政,好心不能替代程序正义,勺子不能比锅还大。因此,从源头予以规范势在必行。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82条,将地方规章、法规立法的程序正义明确书写于法条,为地方政府的权力划清了边界,有望解决存在多年的地方红头文件权力过大、方向跑偏等问题。 >>

民众参与权将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有参加讨论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因为立法法修正案本次拟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也就是说,立法法拟赋予地方立法权,但是地方立法一定要让民众参与,不能地方领导一拍脑袋就定了。应召开听证会,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进一步防止立法权带来的部门化、地方化利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因此,防止立法的部门化、地方化利益倾向尤为重要。正如有的委员所说,现在存在“国家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利益化、部门的利益法定化”的现象,部门立法在“治民”和“治官”的关系上,往往强调“治民”。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也要防止部门或地方利益的法律化。尤其是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更要经过人大的立法程序。>>

有良法才有善治。一部科学、民主的立法法是有更多良法可依的重要保障。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和法治中国提速,立法活动也相对加快,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实施效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应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进一步发挥立法法的指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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