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一致称举报意见不实 检察机关抗诉属于依法履职 孟宪君说,办理高尚案时,在翻阅卷宗并数次提审高尚后,他认为高尚是无罪的。孟宪君将自己的意见在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委会上做了汇报,并获得了一致认可。参加会议的检委会委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9个人都同意其意见,一致认为无罪,同意不起诉。 事实果真如此吗? 经过批准,记者查阅了相山区检察院有关高尚案的检委会记录,并采访了时任相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的王向阳等当时的4位检委会委员,发现事实并不是像孟宪君所说那样,检委会一致同意他的意见。 案卷材料反映,2006年3月9日,相山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该案时,承办人孟宪君提出的是存疑不诉的意见,而非无罪的意见。在讨论时,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当时实有检委会委员8人,参加高尚案检委会讨论的也是8人,其中,4人同意承办人存疑不起诉的意见,另外4人意见则是报请市检察院决定。 几位时任检委会成员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检察委员会表决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鉴于本案在检委会讨论时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检察长决定将该案提请市检察院决定。因此,孟宪君所称“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委会一致认为该案无罪”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从法律意义上说,存疑不诉和无罪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孟宪君举报之初说自己的意见是“无罪”,并得到检委会一致同意,后修正说自己的意见是“存疑不起诉”。 记者在与孟宪君交流中问他:为何多次称自己的意见是“无罪”,而不是真实地表达“存疑不起诉”呢? 孟宪君回答说,疑罪从无,两者的结果是一样的。 据记者了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有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三种不起诉方式。如果不构成犯罪或者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的,那就是绝对不起诉;如果经过补充侦查,证据还不足以证明犯罪的,是存疑不起诉,但一旦补充到新的证据,还是要重新起诉的;而相对不起诉是指构成了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不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不起诉。存疑不诉与无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高尚案是市院指定相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交办前,我们就已经进行了审查,认为应该起诉,办案人员却执意提出不起诉意见,这反而有些不正常。”徐从锋当年是淮北市检察院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现为淮北市检察院检察长。他说,交办下去的案件理所当然要起诉。 徐从锋认为,对于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一审被判无罪,我们认为无罪没有道理,肯定是要抗诉的。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体现,孟宪君称领导指令才不得不抗诉是站不住脚的。 对于是否存在孟宪君所说的“判决后第9天才要求抗诉”的问题。从该案卷宗反映的情况看,所谓“淮北市检察院在抗诉期满的最后一天,即判决后第9天要求抗诉”的说法不实。根据卷宗反映;2006年9月11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向高尚宣布判决,并于同日将判决书送达相山区检察院。相山区检察院于判决后的第三天即9月13日提出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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