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际> 博览 > 正文

欧洲法庭裁定肥胖“可视为残障” 受法律保护

2014-12-19 08:48: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12月19日电据外媒19日报道,欧洲法院裁定,在某些情况下肥胖可视为残障。这意味欧盟禁止就业歧视的法令可以保护这些人。

法庭裁决的起因是由于丹麦的一起案例。在这起案例中,丹麦一位男性保姆控告说他由于体重问题遭到地方政府解雇。

欧洲法院的裁决称,如果一个人的肥胖阻碍“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工作就可被视为是一种残障。

法官称,肥胖本身并不是一种残障,但如果一个人的肥胖对他造成了长期的损害,他就可以受到有关残障法的保护。欧洲法院的这一裁决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有法律约束力。

此前,丹麦男子柯尔托福特的体重为160公斤。他曾受雇于丹麦一个地方政府照顾儿童。在工作15年后,地方政府把他解雇。

柯尔托福特把地方政府告上法庭,说受到歧视。而丹麦地方当局说解雇柯尔托福特完全是因为儿童数量减少,他的服务不再需要。

但柯尔托福特说,他遭到解雇是由于他超重。谈到照顾儿童的工作,柯尔托福特说他完全可以胜任。“我完全可以坐在地上同孩子们一起玩”。

丹麦法庭要求欧洲法庭澄清肥胖是否为残障,“如果一个人可以胜任工作,只是由于肥胖就解雇他是没有道理的。”

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欧盟法庭的这一裁决对欧洲的雇主来说非常重要。这意味着,一个体重超重的员工如果他的体重妨碍了他的工作表现,他很可能受到残障法的保护。

这也意味着,雇主必须向这些员工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比如给他们提供更大的座椅和专门的停车位等。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