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到单位要好好表现,“主动”放弃年休假 另一名受访者阿兴,参加工作已经五六年,就在今年,好不容易考进了杭州某事业单位,工作地点在城南。 和其他不少受访者不同,因为以前接触过类似的纠纷,阿兴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当清楚,今年的年休假,他是主动放弃的。 “这份工作得来不易啊。”阿兴以前也跳槽过几次,对于今年这个新的就职机会,他显得格外珍惜,”按理说,我今年是可以年休的,不过进了新单位,总想着好好表现,忙来忙去的,一眨眼就到了12月份。年底又正好是工作最忙的时候,所以我就主动跟部门领导说,今年的年假我不休了,一切以工作为重。” 阿兴说,前几天早上,领导到他的办公室拍了拍他的肩膀说,1000元的年休补贴会在年底打进他的工资卡,还说明年肯定会保证他的休假。 “本身我年假休不休都无所谓,现在既拿了钱,又给了领导好印象,多好?”阿兴笑着说。 公司没有相关规定,想请年假就要扣工资 在杭州庆春路某写字楼工作的肖女士,今年同样没能休成带薪年假,不过她的理由很无奈——”公司规定根本没写职工可以带薪休假,老板说起这个也是一直打哈哈,只能当成没这回事了。” 肖女士就职于一家广告公司,公司不大,老板加上员工不到20个人,公司也没有特别明确的规章制度作出和带薪休假相关的规定。 “因为我们公司比较小,很多事情本来就不是很正规。”肖女士向记者抱怨,“不少员工也曾跟老板提出,能否带薪休假。每当这时,老板的态度也很明确,你要请年休假可以,但是这几天的工资就要扣掉了!包括员工的病假事假,都是要扣工资的。” 肖女士也曾动过到劳动保障部门维权的念头,不过最终没有付诸实际行动。 “现在工作难找,这家公司的业绩还不错。我要是真的因为带薪休假的事情,去投诉公司,以后还怎么在这里呆下去?那不是相当于砸掉自己的饭碗?”肖女士无奈地说。 延伸 如何保障带薪年休假权利? 劳动保障部门帮你维权 “带薪年休”本来是劳动者的权利,却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成为“纸上福利”,作为劳动者,我们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带薪年休假权益呢? 记者从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处获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自施行以来,他们也查处过一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带薪年休假规定的案件。同时工作人员发现,正如不少受访者所说,由于工作竞争激烈、就业压力等种种原因,许多人对于带薪年休假诉求意愿不强。 关于带薪年休假,有什么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出了3个注意点: 首先,关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确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更换岗位,没有把之前的档案和新的用人单位交接好,这个累计工作时间就不方便计算和衔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年休假的天数。 其次,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安排。根据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是有些单位因为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有告知的义务,同时劳动者也有必要进行了解并和企业做好沟通,避免双方在执行中产生纠纷和争议。 最后,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因为带薪年休假的执行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确实没有保障自己的休息休假权利,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如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到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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