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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撞路人致死 浙江一司机赔偿62万获缓刑

2014-12-15 18:55:26 胡丰盛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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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金华12月15日电(记者 胡丰盛 通讯员 许聪)“那天我把车子停靠在路边,打开车门,准备下车,一只脚已经下车,另一只脚还在车上的时候,听到‘砰’的一声巨响,一辆电瓶车撞到了我的车门上。”描述当时撞人情况时,周某一直有点蒙,他说,“我觉得人不是我撞去的,是她自己撞到我车门上的。”一直到被撞的女子抢救无效死亡,自己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时,他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

近日,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9月1日,周某独自一人开车到城里办事,像往常一般将汽车停靠在了路边。准备下车前,他瞄了一眼后视镜,没看到后面有车辆,之后他解下安全带、将车子熄火、拔下汽车钥匙,打开了驾驶室侧门,把一只脚跨了出去,可就在这停车到开车门不到20秒的时间里,悲剧发生了。吴某骑着电瓶车同方向行驶,来不及躲避撞了上来,当场昏迷在地。

一看吴某摔得不轻,周某连忙想办法抢救吴某,并报了警。

吴某住院后,情况很糟。主治医生说:“基本没有救活的希望,就算救活也是植物人。”为此,担心不已的周某,几乎天天都去医院看吴。某不幸的是,经过十多天的抢救,吴某却永远醒不过来了。

经浦江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周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启车门时未注意来往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9月22日,周某民事赔偿了吴某家属62万,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浦江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周某说人不是他撞的,但他随意在路边停车,开车门时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本身存在过错。且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不需要犯罪人有主观故意性,周某因为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即构成犯罪。因周某有自首情节,有明显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六个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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