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着力打击国际避税 税务总局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

2014-12-12 21:24: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分享到:

中新网12月12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

据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打击避税行为的重要手段。随后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单独设立章节对一般反避税的管理要求予以细化。经过近几年的实践,一般反避税作为反避税兜底措施,在整个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主要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难以保证一般反避税案件处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为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确保各地执行力度统一,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合法权利,有必要起草新的管理办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的一般反避税章节形成完整的一般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

据了解,在《办法》制定过程中,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积极借鉴其他国家一般反避税管理的经验做法,结合中国工作实践,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订,最终定稿。《办法》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以及调整方法,并且始终强调一般反避税条款是穷尽日常管理和所有其他反避税措施后的最后手段。

“《办法》对于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制定了一套严谨的工作程序,贯穿立案、调查、结案三个阶段。”据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对每个阶段中不同层级税务机关担任的职能和权限作出详细且具有操作性的工作程序规定,旨在通过严谨的程序来保证一般反避税措施能够透明、公平和公正地执行。鉴于一般反避税案件调查调整的复杂性,案件最终审核权由税务总局承担。

在一般反避税工作程序中,被调查企业也被赋予举证、提出异议、申请各种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因此,《办法》在确保一般反避税措施有效遏制避税安排的同时,也考虑到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新网财经频道)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