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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2014-12-12 10:53:48 袁贵仁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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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增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条件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中的基础性环节。根据《决定》的总体要求,必须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培养专家和教师队伍。《决定》明确提出,“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关于“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的重要思想。要把建设高素质专家和教师队伍作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核心,深入实施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启动的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即选聘1000名左右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选聘1000名左右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在“双千计划”的牵引下,全国法学院校及法学研究机构还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多方位合作,精心打造专兼结合的法学专业教学团队,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注重特邀法律界先进模范人物授课讲座或指导学生,重点加强案例教学领域理论研究和教材编写,广泛开展探究式学习讨论,增强学习者全面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需求的素质能力。

增强法治人才培养多方协作的合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须多方配合、增强合力,多措并举、协同攻关。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人才培养,在强化教育系统培养法治人才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充分调动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收到明显实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政法部门把在职攻读法律硕士项目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全国共有两万多名在职人员获得专业研究生学位,为大幅提高法治人才队伍专业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将继续加强培养单位与法治工作部门之间紧密合作和联合培养,着力增强实践能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努力在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使用效益方面迈上新的台阶。

强化法治人才培养的政策配套。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还要在政策配套上作出不懈努力。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程,完善法学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在培养单位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交流互聘、积极试行“双导师”制等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走出新路,合理安排不同单位和部门的人员选聘条件、程序、期限、考核管理和政策保障。高度重视法治人才的职业发展,统筹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推进从业人员在职进修培训、攻读学历学位的学习成果累计、认可、转换等制度的规范化,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执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构建符合国情的法治人才终身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教育部门将与法治工作部门密切联系,推动法治人才培养规划和各类资源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加强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培养单位的对口支援,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扩大法学教育优质资源共享,特别是重视和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法治人才培养,加大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培养力度,着力解决好法学教育发展与法治人才培养地区不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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