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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回应生二孩退还独生子女费:视当事人情况定

2014-12-11 07:18:51  来源:大河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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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5日、2014年6月3日,是在它们前还是后很重要

独生子女费退不退,就看它俩啦!

□记者张渝李晓敏

核心提示|

近来,一个家庭每月4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引来了一场争议:国家卫计委的通知说要办二孩证可以“不退”,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法规说“要退”。昨日,此事终于有了答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选取大河报作为唯一都市报媒体、首次就此进行正面回应:“双独二孩”、“单独二孩”分别以2011年11月25日、2014年6月3日两个时间点为界限,在此之前领取的奖励费不用退;在此之后、办二孩证之前领取的,得退。

新闻背景

独生子女奖励费退回惹争议

今年11月,家住郑州天下路社区的陈女士去社区申请“二孩生育证”。办证时,工作人员告诉她,之前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应如数退还。

“这是政府给予的奖励,咋能要回呢?”面对她的不解,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的。

陈女士随后上网查询获知,今年年初,国家卫计委曾出台通知提到,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再退还。

陈女士提及的国家卫计委通知,全称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载明,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但是,今年5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计生条例却依然规定,获准生育二孩的,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和其他奖励(本报11月22日A19版曾报道)。

报道一出,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热议。作为符合“二孩”政策的夫妇,如果再申请“二孩生育”时,之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到底该不该退?

︻权威回应︼

“退与不退,这要视当事人的情况而定”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作出回应,在这个名为《关于对“生两孩须退独生子女费”的情况介绍》(以下简称“情况介绍”)中解释说:退与不退,这要视当事人的情况而定。“这与国家卫计委的规定并不矛盾,并且兼顾了合法与合理的统一、国情和民意的统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政策图示

“双独二孩”

即夫妻俩都是独生子女

2011年11月25日前

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2011年11月25日后

不用退

要退

办二孩证之前领取的

“单独二孩”

即夫妻俩一方是独生子女

2014年6月3日前

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不用退

2014年6月3日后

办二孩证之前领取的

要退

关键词:范围

“情况介绍”称,领取二孩生育证时需退回独生子女奖励的人员范围——应为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而选择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奖励费的夫妻,即退回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前提,应当是知晓自己符合再生育条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奖励。

关键词:时间

2011年11月25日、2014年6月3日是《条例》自1990年实施后修订的俩节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适用时应根据修改决定生效实施时间来划定节点(具体如上所示),其中农村独女户在2011年11月25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也不需退回。

退与不退,看看例子也许就明白了

到底独生子女奖励费怎么退?大河报记者采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之后,找到两个案例。

【案例一】

李女士和老公是“双独夫妇”,两人有一子,生于2009年2月,且领了独生子女证。

今年10月份,两人决定再添个二宝,就去社区申请“二孩生育证”。李女士的退费情况应是这样的:2009年2月至2011年11月25日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不用再退,但是2011年11月25日至2014年10月期间领取的则要退回。

【案例二】

张女士和老公是“单独夫妇”,他们家的老大2011年5月出生。

当时也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并从当年当月起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今年12月,张女士去申请“二孩生育证”,此时,张女士需要退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12月期间领取的费用。

︻权威解释︼

1

独生子女奖励费是给只生一个孩子的奖励

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示的“情况介绍”中,用1043个字对“生两孩须退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来及现实意义进行了详细解释。与许多网友理解的不同,此规定并非河南针对“单独二孩”专门制定,而是由来已久。

我省最早的计生法规即1990年制定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就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虽然此后《条例》在2002年、2011年、2014年三次修订,但“退费”的条款仍保留了

案例

下来。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大河报记者,对独生子女父母发放独生子女费,是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只生一个子女行为的奖励和经济补助,具有鼓励性质、荣誉性质。当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而要求生育二胎时,便不应再享有独生子女奖励费等优待。

“实行单独二孩政策以后,仍然可以选择只生一个孩子并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如果选择生第二胎,就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保留此条仍然具有现实意义。许多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也保留了类似规定。”该负责人说。

2

各省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独生子女奖励办法

但有人指出:国家卫计委的通知下发于1月8日,在前;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计生条例的修订在5月,居后。虽然国家卫计委出台的通知确实是一个指导性意见,而不是强制实施的,河南省人大有权作出相关规定,但按常理,省人大常委会在确立、修订条例之时,应关照到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这次,“不知为什么会疏忽?”

“我国计划生育法明确:各省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独生子女奖励办法。”省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员解释,中国法律效力层次按其高低分别为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前者比后者的法律效力层次高两个等级。”有专家认为,因此,不存在“河南立法大于国家”的说法,而河南省卫计委要求申请人退还独生子女奖励费,在法律上也是正确的。

3

生育政策调整前领取的奖励费可以不退回

“一部法律在执行当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此次‘情况介绍’,不是对法律条文的更改,而是对执行之中遇到问题的法律解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情况介绍”的第二部分为关于“生两孩须退独生子女费”规定的适用,其中指出:“双独夫妻”、“农村独女户”、“单独夫妻”是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生育政策后才能生育第二个子女。在此之前,他们不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更不存在知晓自己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可能性。他们所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证和奖

励费,系基于对《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适用所有独生子女夫妇的规定所取得的,属于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信赖并且遵守了法律才取得的利益,因而是合法权益。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第二十条的立法精神及“信赖保护”的法律原则,他们在生育政策调整前领取的奖励费可以不退回。《条例》修改后,这些夫妇符合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选择生育第二个子女,也就符合了退回独生子女费的前提条件。

疑问

已全部退费的怎么办?

郑州的张女士腹中的二宝已经五个月了,前不久,她办理了二孩证,并退回了大宝三岁以来领取的所有独生子女奖励费,按这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台的“情况介绍”,她只用退还半年即可,多退的部分,怎么办?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下一步省卫计委可能据此出台细则,所以张女士可以去她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咨询。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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