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释︼ 1 独生子女奖励费是给只生一个孩子的奖励 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示的“情况介绍”中,用1043个字对“生两孩须退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来及现实意义进行了详细解释。与许多网友理解的不同,此规定并非河南针对“单独二孩”专门制定,而是由来已久。 我省最早的计生法规即1990年制定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就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虽然此后《条例》在2002年、2011年、2014年三次修订,但“退费”的条款仍保留了 案例 下来。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大河报记者,对独生子女父母发放独生子女费,是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只生一个子女行为的奖励和经济补助,具有鼓励性质、荣誉性质。当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而要求生育二胎时,便不应再享有独生子女奖励费等优待。 “实行单独二孩政策以后,仍然可以选择只生一个孩子并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如果选择生第二胎,就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保留此条仍然具有现实意义。许多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也保留了类似规定。”该负责人说。 2 各省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独生子女奖励办法 但有人指出:国家卫计委的通知下发于1月8日,在前;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计生条例的修订在5月,居后。虽然国家卫计委出台的通知确实是一个指导性意见,而不是强制实施的,河南省人大有权作出相关规定,但按常理,省人大常委会在确立、修订条例之时,应关照到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这次,“不知为什么会疏忽?” “我国计划生育法明确:各省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独生子女奖励办法。”省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员解释,中国法律效力层次按其高低分别为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前者比后者的法律效力层次高两个等级。”有专家认为,因此,不存在“河南立法大于国家”的说法,而河南省卫计委要求申请人退还独生子女奖励费,在法律上也是正确的。 3 生育政策调整前领取的奖励费可以不退回 “一部法律在执行当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此次‘情况介绍’,不是对法律条文的更改,而是对执行之中遇到问题的法律解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情况介绍”的第二部分为关于“生两孩须退独生子女费”规定的适用,其中指出:“双独夫妻”、“农村独女户”、“单独夫妻”是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生育政策后才能生育第二个子女。在此之前,他们不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更不存在知晓自己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可能性。他们所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证和奖 励费,系基于对《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适用所有独生子女夫妇的规定所取得的,属于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信赖并且遵守了法律才取得的利益,因而是合法权益。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第二十条的立法精神及“信赖保护”的法律原则,他们在生育政策调整前领取的奖励费可以不退回。《条例》修改后,这些夫妇符合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选择生育第二个子女,也就符合了退回独生子女费的前提条件。 疑问 已全部退费的怎么办? 郑州的张女士腹中的二宝已经五个月了,前不久,她办理了二孩证,并退回了大宝三岁以来领取的所有独生子女奖励费,按这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台的“情况介绍”,她只用退还半年即可,多退的部分,怎么办?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下一步省卫计委可能据此出台细则,所以张女士可以去她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咨询。 大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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