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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回应生二孩退还独生子女费:视当事人情况定

2014-12-11 07:18:51  来源:大河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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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5日、2014年6月3日,是在它们前还是后很重要

独生子女费退不退,就看它俩啦!

□记者张渝李晓敏

核心提示|

近来,一个家庭每月4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引来了一场争议:国家卫计委的通知说要办二孩证可以“不退”,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法规说“要退”。昨日,此事终于有了答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选取大河报作为唯一都市报媒体、首次就此进行正面回应:“双独二孩”、“单独二孩”分别以2011年11月25日、2014年6月3日两个时间点为界限,在此之前领取的奖励费不用退;在此之后、办二孩证之前领取的,得退。

新闻背景

独生子女奖励费退回惹争议

今年11月,家住郑州天下路社区的陈女士去社区申请“二孩生育证”。办证时,工作人员告诉她,之前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应如数退还。

“这是政府给予的奖励,咋能要回呢?”面对她的不解,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的。

陈女士随后上网查询获知,今年年初,国家卫计委曾出台通知提到,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再退还。

陈女士提及的国家卫计委通知,全称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载明,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但是,今年5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计生条例却依然规定,获准生育二孩的,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和其他奖励(本报11月22日A19版曾报道)。

报道一出,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热议。作为符合“二孩”政策的夫妇,如果再申请“二孩生育”时,之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到底该不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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