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湖北将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对于补偿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相关部门对征地审批将不予批准。 《意见》明确,对承包地被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征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的农民,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3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翟天山介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补偿将实行“先保后征”。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人社部门出具的补偿金落实审批意见,将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 《意见》同时规定,征地项目依法批准起15个工作日内,地方财政部门将按人社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实行多退少补;30个工作日内,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社部门将该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根据意见规定,湖北将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翟天山说。(记者罗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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