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2014-12-07 09:59:13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玮 孙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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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2014年12月7日) 一、引言 1.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菲律宾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递交仲裁通知,提起强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2. 本立场文件旨在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不就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本立场文件不意味着中国在任何方面认可菲律宾的观点和主张,无论菲律宾有关观点或主张是否在本立场文件中提及。本立场文件也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3. 本立场文件将说明: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基于上述,并鉴于各国有权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二、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4. 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实施主权管辖。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非法侵占中国南海岛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政府恢复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派遣军政官员乘军舰前往南海岛礁举行接收仪式,树碑立标,派兵驻守,进行地理测量,于1947年对南海诸岛进行了重新命名,并于1948年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标绘南海断续线。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并采取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南海诸岛的主权。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上述行动一再重申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相关的海洋权益。 5. 20世纪70年代之前,菲律宾的法律对其领土范围有明确限定,没有涉及中国的南海岛礁。1935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国家领土”明确规定:“菲律宾的领土包括根据1898年12月10日美国同西班牙缔结的《巴黎条约》割让给美国的该条约第三条所述范围内的全部领土,连同1900年11月7日美国同西班牙在华盛顿缔结的条约和1930年1月2日美国同英国缔结的条约中包括的所有岛屿,以及由菲律宾群岛现政府行使管辖权的全部领土。”根据上述规定,菲律宾的领土范围限于菲律宾群岛,不涉及中国的南海岛礁。1961年《关于确定菲律宾领海基线的法案》(菲律宾共和国第3046号法案)重申了菲律宾1935年宪法关于其领土范围的规定。 6. 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南钥岛、北子岛、西月岛、双黄沙洲和司令礁等岛礁;非法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宣布为所谓“卡拉延岛群”,对上述岛礁及其周边大范围海域提出主权主张;并对中国中沙群岛的黄岩岛提出非法领土要求。菲律宾还在有关岛礁及其附近海域非法从事资源开发等活动。 7. 菲律宾上述行为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严重侵犯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是非法、无效的。中国政府对此一贯坚决反对,一直进行严正交涉和抗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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