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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检察机关办理刘汉案过程:接待律师200余人次

2014-12-06 15:29:24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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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查,客观公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今天检察员出席本法庭的主要任务是: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这是2014年7月14日刘汉、刘维上诉案开庭后、正式进入法庭调查之前,湖北省检察院检察员对出庭任务和职责分别作出的说明。

刘汉案二审检察员刘克强告诉记者,刘汉、刘维等人一开始对二审检察员还持不信任的态度,在二审检察员对其出庭的职责和地位进行具体说明,并坚持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的履职态度后,刘汉、刘维等上诉人的对抗情绪有所减弱,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庭审的顺利推进。

一位辩护人在庭下交流时曾表示,从业多年,第一次听到检察员当庭宣示自己的职责,作为辩护方,很赞成检察员当庭表明自己的客观立场,强调检察员在二审法庭中的法律监督地位。

在刘汉、刘维等人上诉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二审程序中检察员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视全面复核事实证据,重点解决原审争议焦点,同时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

据统计,检察机关在刘汉、刘维等上诉案期间,共审查案卷材料1071册,审阅庭审笔录10余万字,查看一审庭审录像光盘70余盘,提讯原审被告人近40余人次,补充证据材料30余份。

刘汉上诉称,自己曾安排汉龙集团法律顾问陈龙写过关于孙华君、缪军等人违法犯罪的举报信,因此孙华君、缪军与自己有矛盾,所作的关于刘汉授意、指使杀害王永成的证言是出于报复栽赃,不能采信。

检察员对此高度重视,五次赴四川、福建、厦门等地进行核实,并找到关键证人陈龙进行复核调查。陈龙当庭证实刘汉并未叫其写过举报信,而四川省公安厅和绵阳市公安局的信访部门及相关领导均证实从未收到过汉龙集团及刘汉的举报信,充分说明刘汉的辩解不能成立。

刘维当庭称,自己与刘汉是兄弟关系,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检察员王文静当庭指出,上诉人刘维企图用亲情关系掩盖黑社会成员间的关系,以此开脱罪责。本案中刘汉、刘维之间存在兄弟情,这点毋庸置疑。但结合本案事实,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更是一种上令下从、此应彼合的关系,其双方的作用在于对组织存续及活动开展上存在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刘汉负责的是决策和管理、指挥,更多的体现为一种经济上、政治上的组织与发展作用,而刘维负责得更多的是一种武力上的保障与推进作用。

二审中检察员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主观恶性后,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出庭意见书”中依法提出了对上诉人孙华君、缪军、李波从轻改判的建议。

在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面落实“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的要求,坚持把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放在重要的位置,着力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做到与律师对抗但不对立,实现了良好的沟通、交流、协商、协作,一审期间接待律师200余次,提供案件电子卷宗近500G。在该案审查起诉及二审审查中,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先后通过电话或面见等方式,主动听取辩护律师及诉讼代理意见180余条,全部制成笔录附卷;参加庭前会议18次,与律师交换意见190余条;共协调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142人次;对于律师提出的申请收集或调取相关证据要求,检察机关也给予高度重视,积极调查取证,并在法庭上予以出示。

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至此,刘汉、刘维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历经一审、二审,尘埃落定。

这是一场正义之战。一年多来,检察机关众志成城、忠诚履职,参战检察官充分发扬攻坚克难、顽强拼搏、精益求精、无私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使罪恶得到惩处,法治得以彰显,正义得以伸张,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在11月4日召开的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处理工作总结会议上,中央领导对检察机关在办理专案中认真审查,出庭靠证据、事实说话,揭露犯罪,彰显正义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咸宁市检察院被授予“模范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湖北省检察院公诉处、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等单位被荣记集体一等功,咸宁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刘汉案一审公诉人陈利等一批个人被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检察官佘娟等被荣记个人一等功。

“我们的工作能够得到党和政府的肯定、社会的认可,是我们的幸运和自豪。成绩只能代表过去,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我们任重道远,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坚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勇担重担,不辱使命!”在CCTV2014年度法治人物颁奖礼上,咸宁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专案组副组长李学武代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的公诉团队领奖时说。(戴佳 郭清君 周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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