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揭秘检察机关办理刘汉案过程:接待律师200余人次

2014-12-06 15:29:24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指控有据,辩论有力——促多名被告人认罪悔罪

2014年3月31日至4月19日,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开庭审理。

庭上一分钟,庭下数日功。为确保万无一失,在开庭审理前,公诉人按照讯问、举证、质证、辩护观点预测及答辩等四个模块规范庭审预案,共制作庭审预案7个,内容达2850余页,仅刘汉、刘维两案庭审预案就达17万字;整理涉黑案程序或质证方面的共性问题49个,分析归纳涉黑案辩护观点及答辩意见110余条,先后调整庭审预案18次。

“庭审中,27名公诉人把全面、准确预测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质证意见作为保证案件指控效果的重头戏。而从庭审活动看,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观点,也没有超出公诉人的预测范围。”陈利向记者介绍了庭审过程中的几个精彩片段。

在王永成被杀害案的庭审中,公诉人从关键证人的身份问题、证言及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预测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观点,形成9条质证意见,既有力指控了犯罪,又推动了庭审顺利进行,赢得了庭审主动权。

法庭辩论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关键阶段。公诉人焦俊峰围绕本案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宣读了长达2.3万余字的公诉意见书,鲜明亮出了公诉人的立场,即当庭出示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疑不能成立。

“唐先兵、缪军等人为维护该组织利益持刀杀害他人后,刘汉、孙某某给予奖赏、资助,安排其藏匿,这难道是对企业员工进行管理的正当做法吗?这难道不是涉黑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吗?”“试问,有几个汉龙集团的守法员工非病非灾,长年不上班继续领取工资呢?又有几个汉龙集团员工在没有工作业绩的情况下,还能得到巨额奖金、住房、汽车呢?只有涉黑组织的成员有过这种特殊关照!”……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刘汉并非“黑老大”等观点,在答辩意见中,公诉人王琼就庭审焦点问题鲜明亮剑,连发九问,进行了有力地反驳,充分证明该组织尽管在具体犯罪中分中有合、合中有分,但全部违法犯罪活动紧紧围绕“二刘一孙”展开,刘汉作为“黑老大”,是紧密链接整个组织的关键纽带的事实,揭露刘汉的伪善性两面性,取得了良好的指控效果。

4月17日下午,在剖析该案的警示教育意义中,公诉人首先指出:“本案中的许多被告人,或是优秀的退伍军人、或是武校的学生、或是安分守己的年轻人,在他们抱着对生活的希望、对未来的憧憬进入汉龙集团时,只是为了一份理想的职业。但是,在被告人刘汉等人的熏陶、利诱、命令下,开始逐步走上从违法到犯罪的道路,尤其是在每次违法犯罪都能被刘汉等人采用种种手段‘化险为夷’后,让他们开始有恃无恐,甚至实施了罪行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我们相信,在今天的法庭上,无论在座的被告人是否认罪悔罪,但是面对庄严的法庭,看到身后久别的亲人,想到长久分离的妻儿老小,必然心中充满了悔恨。尽管在该组织的发展过程中,被告人刘汉为部分被告人发放了奖金、汽车、房屋等财物,但这些与刘汉获得的财富与声名相比都显得如此微不足道。”

公诉人进一步指出:“在被告人缪军、唐先兵、刘岗等人铤而走险,为了刘汉的面子、财富而持枪杀人时;在他们长年累月东躲西藏,不能与家人相见时,被告人刘汉却在政商两界左右逢源,个人资产迅速膨胀,荣誉光环不断增加。但是,到了今天,各被告人依法接受审判的时候,在要查清谁将为此承担主要责任的时候,被告人刘汉却推脱得一干二净。我们清晰地记得,就在这个法庭上,前几天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出庭时多次说过,悔恨自己叫这些弟兄们犯罪,对不住他们。我们更清晰地记得,缪军在庭审中的悔恨眼泪,控诉自己被害得人不像人、鬼不像鬼,妻离子散。但反观被告人刘汉,却辩称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自己都不知道,都是这些员工自己实施的,甚至连被告人缪军都不熟悉;在法庭上听到有人触及到刘家人的利益就捶胸顿足,甚至嚎啕大哭,听到其他被告人为自己而面临重刑却无动于衷。真是‘大恶若善,大黑若白’!”听到这里,被告人缪军等人的眼圈发红。在自我辩护中,被告人孙华君、缪军、仇德峰、肖永华等更是当庭表示认罪或悔罪。被告人刘汉最终也低下了头。

刘汉的第一辩护律师张青松在接受湖北电视台采访时曾坦言:“我觉得我们的公诉人很到位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