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推动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时间追溯到2013年4月中旬—— 在公安部将刘汉、刘维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指定湖北省咸宁市公安机关侦办之初,咸宁市检察机关就迅速派出专班依法介入侦查工作。 案件侦查初期,面对着150余起案件、100余名涉案人员,涉黑犯罪与外围犯罪相互交织,涉案人数众多、时间跨度长等复杂情况,检察人员通过参加公安机关案情研讨会、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等方式,突出个案关联、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重点,明晰取证规范,夯实证据基础。 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2013年4月29日,咸宁市检察院成立专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7个公诉组,以及业务指导组、后勤保障组等多个工作组,统筹协调、综合保障专案工作。公诉组组建过程中,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迅速启动,在咸宁市检察机关集中两级院22名优秀公诉人的基础上,从全省检察机关借调5名优秀检察员,依法任命法律职务,组成了27人的公诉人团队,实行上下一体、横向一盘棋的作战模式。 “认定一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而这每一个特征都需要大量证据予以支撑。”刘汉案公诉人陈利告诉记者。 介入侦查期间,检察机关对刘汉、刘维在该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地位和该组织的层级结构等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与此同时,检察人员辗转四川、北京、广东等地办案一线审查侦查证据,先后5次进京、2次赴川,审阅全案犯罪嫌疑人笔录2000余万字,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000余条,协助公安机关补强了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主要证据。 2013年4月18日至9月9日,公安机关先后分7批向咸宁市检察院提请逮捕83名犯罪嫌疑人。在认真审查相关案件后,检察机关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社会危险性的6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及时采取逮捕措施,对其他1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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