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12月5日新媒体专电(记者 冯璐)深圳市近日出台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规定,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以此彰显司法文明。 “以前,被告人出庭受审时通常都穿着一件马甲,印有羁押场所标志和编号,具有浓厚的犯罪标签色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毅敏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深圳中院与深圳市公安局经慎重研究,共同会签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的通知》。 据介绍,通知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可以选择穿着自己的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的服装,包括西服及其它便装;被告人或上诉人无合适出庭受审服装的,由看守所提供。 通知还要求,服装应当整洁、得体,其上不得附有任何监管机构标识、文字、图案、编号或其他宣传标志、标语;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不得穿着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装,不得仅穿着背心、短裤等过于裸露身体、显示纹身或疤痕的服装,不得戴有色眼镜、首饰、帽子等遮挡面容的配饰。 郭毅敏表示,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差别化、标签化的去除,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也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现代司法理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贯彻落实,彰显司法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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