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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三块地”改革意义重大

2014-12-05 09:20:42 乔金亮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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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农村从事二三产业的集体土地,主要是乡镇企业的土地。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非不同种类的土地在一个市场里交易,而是指在内在机制、定价原则等方面的统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突破了过去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必须征为国有的制度。今后改革的总体方向,应是在加强用途管制和规划约束的前提下,消除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权能上存在的制度性差异。

最后看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民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义获得的,且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在本集体申请宅基地。虽然农民房屋的建设费用是自己承担的,但农民的宅基地是无偿获得的,农民对宅基地拥有的权能是不完整的,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收益、处分权利。宅基地对于农民具有重大意义,不能轻易将其转化成其他性质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拥有其他合理居住地后,且经农民自主选择同意后,宅基地才可能转化成耕地或经营性建设用地,决不能因宅基地的流转使农民失去了居住地。

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市场化改革长期相对滞后。眼下,部分地区在中央许可下进行先行先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重庆等地开展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广东出台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府规章,安徽一些地方开展了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试点。由于涉及亿万农民利益,且可能与现有法律有冲突,中央多次强调要慎重稳妥推进改革试点。

据测算,这次改革所涉及的土地资源非常丰富。截至2013年底,全国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面积约为4200万亩,约占全国建设用地总量的13.3%;宅基地的总面积约为1.7亿亩,约占集体建设用地的54%。可以预期,新一轮土地改革的到来,必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大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调整政府征地行为,逐步释放出巨大的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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